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鑫发石墨制粉厂) 吉市环罚〔2025〕PS14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5-11-07 15:40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PS14

 

当事人名称:磐石市鑫发石墨制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0284MA157MB60Y

经营者:何XX

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XXXXXXXXX1X

地址:磐石市烟筒山镇石墨矿街(二车间)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2日在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石墨矿街(二车间)的磐石市鑫发石墨制粉厂,装卸物料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石墨粉等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8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

2、有磐石市鑫发石墨制粉厂2025年8月12日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有磐石市鑫发石墨制粉厂2025年8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局于202510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PS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2,(正常天气1+三类功能区1);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7,在立即改正-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个体工商户-2+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2/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0.25经核算罚款金额超出法律规定处罚金额下限,按照法律规定下限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非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