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PS16号
当事人名称: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MA84K9KA8B
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石咀镇崔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8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8月20日在位于磐石市石咀镇原储备物资管理局六三五处院内的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在闲置场地上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石粉,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5年8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PSHJ/2025/XFZS/009)显示你单位厂界夜间噪声58dB(A),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标准55dB(A),超标3dB(A)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8月20日和2025年8月2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
2、有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市飞龙股份有限公司石咀崔家沟石灰石矿废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磐环审(表)字[2018]11号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排污许可证(91220284MA84K9K8B)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有磐石市铁金石灰石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PS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但你单位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2,(5天以上不足10天2);N(裁量因素):1;总共性基准数值: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等量级为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6,在立即改正-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小型企事业单位-1+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2)/N(1)+总共性基准数值(3)/2+总修正基准数值(-6)/4]/10=4万,
厂界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因《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无此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因该单位引起群众信访,两年内第二次违法,但鉴于该单位能积极配合,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罚款人民币4万,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厂界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非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