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 吉市环罚〔2025〕PS20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5-11-07 15:55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5PS20

 

当事人名称: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7826118921

址:磐石市烟筒山镇粗榆村

法定代表人:李小松

执法人员 20259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3日在位于磐石市烟筒山镇粗榆村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5年9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3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 

2、有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吉林省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金矿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吉市环建字[2005]14号批复、项目竣工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磐石市广丰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9月23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局于2025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5PS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但你并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1,(不足5天1);N(裁量因素):1;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6,在立即改正-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小型企事业单位-1+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1/N(1)+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6/4]/10=1,经核算罚款金额超出法律规定处罚金额下限,按照法律规定下限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非法所得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