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按照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要求,按市政府工作部署,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编制了《磐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24年12月13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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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磐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
磐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
1、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订版)
1、第十条: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2、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逐步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建成的燃煤供热锅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三)《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1、本目录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2、第三条: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见表 1)。
表1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
类别 |
燃料种类 |
||
Ⅰ类 |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 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的限值) |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
--
|
Ⅱ类 |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
||
Ⅲ类 |
煤炭及其制品 |
表2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Ⅰ类: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2 中规定的限值)。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Ⅱ类: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Ⅲ类: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根据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原则上将县级城市的建成区、规划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施分类管理,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相应类别。
(二)禁燃区的划定应以规划的污染源地理空间属性与高污染使用特征为中心,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分析规划城市的自然地理概况、社会经济规划、能源消费现状和规划年能源消费预测、燃料特征和市场供需等方面内容,然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考虑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区等规划因素,最终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清洁能源,而符合要求的燃料可以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制定是整个规划的核心部分,也是规划结果能否达到规划要求的关键。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禁燃区的禁燃范围、禁燃燃料类型、禁燃内容和禁燃时间等一系列因素。
三、禁燃区划定范围
充分衔接《磐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并依据磐石市建成区能源结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发展情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分别为:
(一)Ⅰ类禁燃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至中心城区边界禁燃区面积为11.665平方公里。
(二)Ⅱ类禁燃区:永康路以南-东环城路以西-东环城路以北-东兴立村西侧道路以东-黑大线以东-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南侧边界以北-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西侧边界以东-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北侧边界以南-102国道以南合围区域禁燃区面积为20.81平方公里。
四、禁燃区的管理
根据磐石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磐石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进行管理。磐石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地方管理要求适当调整。
(一)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禁止小于35蒸吨/小时锅炉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未能覆盖、热源、气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开发区内,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城区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料设备。
(六)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管理建成区内的供热企业,以确保供热企业废气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七)针对煤等高污染燃料,实施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其使用量只减不增,以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五、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
1、对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依法吊销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不断扩大集中供热、燃气管网覆盖范围。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
2、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
(四)市自然资源局
对在中心城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五)市发展和改革局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所在辖区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织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产品质量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民用散煤监督检查,城市建成区对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予安装告知,不办理使用登记。
(七)市公安局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管控。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任务,组建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的工作格局。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发动。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市级主流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七、自 2024 年 x 月x 日起施行。(一般为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