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两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
二、办理程序
意愿再生育的夫妻(包括特殊情形意愿再生育的夫妻),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时限
婚育信息可在本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要跨省(区、市)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