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一)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公民除外。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