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节选)

   时间: 2022-10-18 09:37

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三孩群体,已经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执行完毕的,维持原处罚决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受理、处理。

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支持托幼育协同发展。综合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办园条件及学制结构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推动托幼育协同发展。

全面放开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全省所有城市落户限制,省外户籍夫妇按政策生育子女在我省落户的,即可获得市民待遇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防止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被降薪辞退。

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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