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

   时间: 2022-10-18 09:38

第二十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十条  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三十  夫妻有生育三个以内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再生育的,可以持再生育证明接受恢复生育手术。

第四十  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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