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本省份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直接议价。
直接挂网采购和自主备案采购的药品属于医保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支付。
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加大短缺药品储备力度。
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
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发挥“蓄水池”功能,对临床常用的急(抢)救药等易短缺药品设定合理库存警戒线。
三、停产报告
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评估并及时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认为需进行停产报告的药品。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论证省级上报的药品和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对确需进行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应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动态调整。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
四、协同监测
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
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
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五、清单管理
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
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
稳价!
一、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分类妥善处理一些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
对涨价不合理且违法的——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敦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中止挂网、失信惩戒等措施。
三、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同时报告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国家医保局: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
四、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综合运用监测预警、成本调查、函询约谈、信息披露、暂停挂网等措施。
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
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