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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解读
日期:2021-02-19    来源:磐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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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磐石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改革亮点进行归纳总结,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逐一对标对表,经过深入领悟、反复研读,现将文件解读汇报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六稳”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增长要求,进一步发挥自然资源保障作用,服务全省经济稳增长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用地用矿实际,从10个方面入手,逐一出台一系列利民为民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务实举措,着力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增长。该文件于2020223日,以省政府文件形式进行下发。

  二、文件政策解读及我局具体工作落实措施

  第一条关于审批权限下放

  (一)除自然资源部预审、用地范围跨市(州)、需直报规划修改方案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并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系统备案。

  这条要表达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下放权限。为切实提高项目立项前用地手续办理效率,省自然资源厅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办理权限进行了最大限度的改革,基本做到了“能放尽放”。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按照此条规定并结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相关文件要求,主动介入项目前期工作,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及时办理核发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书,涉及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在预审系统备案,为用地单位尽快完成立项争取时间。

  (二)除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涉及的现场踏勘和各类报告(方案)评审论证事项下放到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在以往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中,实地踏勘以及各类方案报告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占用项目用地前期组卷时间比例较大。为解决这一“堵点”,省自然资源厅将其下沉至市县办理,不涉及报国家的预审和审批的项目,由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踏勘和评审,减少项目单位和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来长或来厅次数,加快用地组卷办理速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按照此项条款对需要报批的用地预审项目及时进行现场踏勘,并与用地项目单位及时对接,加快制定各类报告(方案),同时做好实质审查,保障用地项目前置要件按时保质完成、用地项目及时落地。

  第二条关于疫情期间用地保障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项目,符合规划且不压占生态红线的“国债”项目、纳入省“三早”项目库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可先行建设,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疫情防控项目所需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解决。

  为了深入落实省委“一手抓疫情防控工作、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两手都要赢”的要求,省厅暂时允许上述项目的用地手续后置,可边建边批。下步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我市符合上述要求的用地项目,采取积极主动、全程服务的工作方式,抓紧配合项目单位完成用地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抓好时间节点,严防弄虚作假。对6个月内仍未完成用地审批的项目,我局将按照违法用地处理。

  疫情防控项目用地属于特殊项目用地,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暂无疫情防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如后期根据疫情需要有新增建设用地或占用耕地的,对其中用地项目需要占用耕地的,我局将第一时间与省厅请示,使用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完成占补平衡,确保防疫项目及时落地。

  (二)疫情结束后,对“三早”项目、“国债”项目及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项目涉及影响工期的控制性节点工程,实行先行用地政策,推动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对铁路、公路、机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等稳增长重点项目,可对补充耕地进行承诺,允许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疫情结束后,我局将与相关部门共同梳理符合上述要求的重点稳增长项目,积极协调省厅办理先行用地,但如先行用地手续完成6个月内未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的,视为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承诺的,由市政府出具承诺函,以承诺形式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并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但承诺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第三条关于用地规划保障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过渡期,对未纳入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压占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相关市(州)政府可以修改市(州)、县(市、区)、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破解项目空间落位难题。

  目前正处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过渡的重要时期,“两规”的修改既要处理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又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履行修改程序,依法合规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许可,保证建设项目尽早落位。为此,2019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过渡期“多规合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19514号),明确了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修改原则、程序等。下步工作中,对于我市未纳入现行“两规”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乡村振兴等项目,我局将按照《通知》规定立即对相关规划进行修改,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上报省市进行规划修改,破解项目落位难题。(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项目用地都符合修改规划条件)

  (二)对2020年“三早”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用地规模不足的县(市、区),可由所在市(州)政府修改乡(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行调剂余缺。涉及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产业新业态等省级重点项目的,可以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使用预下达的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先批先用。

  符合上述项目要求且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县(市),可以由市(州)政府从本行政辖区内指标有剩余的县(市)调出,调剂给指标不足县(市),调入县(市)依据市(州)政府指标调剂文件,开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市(州)政府批复后,向省厅报备规划修改成果和数据库。调入剩余指标增加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以及调出剩余指标减少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市(州)应建立指标调剂台账,并向省厅报备,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约束性指标调整的依据。去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已经下发了《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预分解方案》,将2035年的建设用地规模分解到了各市(州),由各市(州)将建设用地规模分解至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先批先用。现我局已起草编制完成了我市空间规划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政府文件形式进行下发。同时,我局对前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所需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作业单位,前期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现吉林市还没有对我市下达空间规划指标,建议市政府协调吉林市政府对磐石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予以倾斜,待指标下达后,我局将立即推进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第四条关于用地指标保障

  改革现行的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向项目多的优势地区倾斜,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及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采取核销制,做到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

  根据省情实际,省自然资源厅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采取核销制,省厅今年不再下达指标。我局将结合我市项目用地实际,对我市疫情防控、脱贫攻坚、“三早”、“国债”、重点基础设施、乡村振兴、返乡创业等用地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待我市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后,及时办理供地审批手续,确保我市建设用地指标得到保障。

  第五条关于用地审批保障

  (一)优化流程。优化审批流程,用地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我局将按照此条规定,压缩用地审批时限,为用地企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节省时间。

  (二)简化要件。省政府负责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组卷要件由9件精简至3件,即市县政府用地申请、“一书四方案”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成果,其他相关材料由市县政府审查并归档。除涉密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报件全部实行网上直报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市县和用地单位提供规定以外的纸质材料或情况说明。

  从实践来看,要件数量对审批效率影响很大,经过认真研究和反复讨论,省厅决定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阶段只审查三个要件,统一模板现已下发。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照此项规定,使用省厅统一下发的组卷模板,并对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归档,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合规,上报材料真实准确。

  (三)改进方法。各市县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规划且不压占生态红线的“国债”项目、纳入省“三早”项目库中急于开工的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的用地审批,采取容缺受理,延后收件,由市县政府承诺,先行办理审批手续后,1个月内补齐相关要件。

  该项为《意见》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市县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持责权统一的原则,这条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审批权限下沉和审查责任下沉,所以市县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特别是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要对上报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厅只是履行程序性、形式上的复核。市县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否则要承担一切后果。因此,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用地审批要件逐一进行审查、现场踏勘,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审批流程依法合规,上报要件真实准确。

  第六条关于保障乡村发展用地

  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使用一般耕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确权登记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使用权的出让及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执行。目前国家和省还没有出具具体工作实施办法,按照新法要求,国务院下步将会制定具体办法,待办法出具后,我局将依法遵照执行。

  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为方便经营者,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规定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但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进行备案,便于乡镇政府及时掌握用地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是要严格管理。对此,省厅近期将制定我省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待办法出具后,我局将依法遵照执行。

  第七条关于保障矿山企业恢复生产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矿业权人停工停产的,矿业权人可申请顺延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经批准,顺延时长最长可为停工停产的时间。加强全省建筑石料市场供应,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增加采矿权投放,推进“净矿”出让。本着“一矿一策,因矿施策”的原则,督促指导建筑石料矿山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根据此条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林业和草原局早于2020218日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建筑石料矿山开采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意见》中对如何合理投放采矿权及推动停产矿山恢复生产进行了详细解读。《意见》指出:要合理投放采矿权。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采矿权。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提倡山体整体开发,严格控制开采最终境界。采矿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大型规模建筑石料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发30年,提高采矿权人的投资信心。

  要推动停产矿山恢复生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前建筑石料市场实际,抓紧推动停产矿山恢复生产。涉及环保督察案件整改的矿山,要合理调整整改措施,促进整改问题销号。要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一矿一策,因矿施策”,对手续齐全的矿山,立即组织恢复生产;对通过整合、整改可以达到生产条件的矿山,在企业出具承诺后,边整改边生产;对不能整改、资源枯竭的,履行生态修复职责后,予以关闭。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对《第四轮矿产资源规模》超前谋划,为建筑石料总体开发合理布局。同时,以招拍挂形式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保证新设采矿权开采规模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做好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不需要矿山申请,直接办理分期缴纳,对于大型规模建筑石料矿山,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发放30年。坚决杜绝增加审批前置条件,起草“净矿”流程,并履行“净矿”出让程序进行矿权出让,确保企业取得后即可开工投产。全力支持长延高速公路磐石域内部门采砂场办理,协调林业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办理林业用地手续。对建筑石料矿山用地,临时压占区可以采取临时用地方式,对于矿区建设用地,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方式供地。进行永久性建设的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后,一并采取多种方式供地,杜绝“以租代征”方式供地。对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建筑石料生产加工。同时起草《磐石市矿山审批联动协商机制》,落实好《意见》精神,破解矿山林业审批中的瓶颈,确保矿山依法审批,环境资源有效保护。

  第八条关于利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融资

  支持地方政府将可以融资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融资平台。根据市县政府融资需要,采取上下联动、横向联合、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帮助解决权属重叠、地类不清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难题,指导开展权籍调查,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切实提升地方政府融资能力。

  “能够融资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已与地方政府形成融资意向的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融资的自然资源资产不在支持范围内。本条要求省、市、县三级相关资源管理部门横向要强化联合,纵向要强化沟通,形成全力,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共同破解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难题,加快推进发证工作,保障融资需要,为提升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创造条件。

  针对此条款,我局将及时办理市政府将可以融资的国有不动产资产的不动产证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允许融资的自然资源资产,支持地方政府将可以融资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纳入融资平台。在开展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发证工作,及时办理登记发证,为提升地方政府融资能力提供保障。

  第九条关于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多测合一”,用地单位可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机构,承担土地、房产、绿化、人防、消防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依法依规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信息公益性保障服务,省级地理信息资源全部免费对外提供。为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提供坐标转换等技术服务。

  本条推行范围包括在我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均可参照执行。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3)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动态更新名录库。

  为社会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公益性保障服务,为重点项目提供坐标转换等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1省级地理信息资源全部依法依规免费对外提供,主要包括1:1万、1:5万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地面模型和数字栅格地图以及省市县公益地图。

  2为重点项目提供非国家2000坐标系数据坐标转换工作及技术支持。

  下步工作中,我局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吉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9]13号)文件要求,向辖区内各测绘资质单位宣传贯彻文件精神;调研我市建设工程领域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需要测绘服务的基本情况;组织、督促辖区测绘资质单位申报地区建立的专业测绘机构名录库。并积极与省测绘院进行沟通,为我市重点项目提供自然资源数据和公益性保障服务。

  第十条关于提高用地用矿服务水平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成立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中心,主动对接,落实专人负责,制定“三早”和“国债”项目清单,每旬定期调度,每月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对全省项目用地情况进行通报。

  省自然资源厅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统筹用好近年来出台的自然资源支持实体经济降成本、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政策举措,扎实推动各项支持政策和工作举措落地见效,为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我市现已成立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中心,我局也指派一名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进驻。下步工作中,我局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用矿服务保障和跟踪监管。尤其对涉及我市的三早项目、重点新建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全程做好跟踪服务,为项目用地手续办理提供服务保障。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自然资源保障促进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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