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是2011年制定,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的。根据《吉林省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及现行供热价格标准,经市政府十八届十七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范围
此次调整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
此次调整职工采暖费补贴标准按各职级人员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和补贴额计算方法分别确定,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按调整后的统一补贴标准执行。
(一)采暖面积控制标准。正处级及以上11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科级90平方米、副科级80平方米、一般干部60平方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按相对应职级执行。
(二)补贴额方法。供热价格(27元)/平方米×采暖面积控制标准(平方米)×补贴系数(75%)÷12(月),即为各职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
(三)离休干部调整后的月采暖补贴标准按新统一标准执行,副科级以下离休干部执行副科级补贴标准。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采暖补贴标准暂按2014年9月30日前职级执行,待有新规定后再予调整。
三、经费负担渠道
全额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全部负担,差额补助单位市财政局与本单位各负担5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自行解决。企业离休职工采暖补贴由原所在单位支付。
四、离休职工补贴发放办法
离休职工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不再执行原由市委老干部局在冬季前一次性发放的规定。
五、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调整后的职工采暖补贴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依据管理权限办理,市财政局依据审批名册进行统计发放和资金拨付。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采暖补贴标准表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采暖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级 |
标准 |
正处级及以上 (五级职员、正教授级) |
186 |
副处级 (六级职员、副教授级) |
169 |
正科级 (七级职员、高级技师) |
152 |
副科级 (八级职员、讲师级、工人技师) |
135 |
一般职工 (科员、九级职员、助理级、工人高级工及以下人员) |
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