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磐政发〔2013〕16号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我市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开展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将对全面掌握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保存状态,进一步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健全国有文物保护体系,加强保护力度和范围,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物资源的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起到积极作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国有收藏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存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国有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移动文物分级、分类、分布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动态监测体系,加强行业联动和部门协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文物数据应用服务平台,促进科学研究和资源共享,为文化遗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1949年(含1949年)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列入普查范围。
普查登录的内容包括: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
三、普查原则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普查实行全市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标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负责。市政府成立磐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磐石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分级管理,县为单位
普查工作的组织、国有单位普查登记、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本单位实施。
(三)资源整合,注重效率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文物数据,可根据本次普查的统一技术标准,导入普查信息采集软件或信息登录平台。
(四)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颁布的普查规范、标准和软件执行。
(五)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经认定的文物信息由文物管理部门在统一平台上登录。
四、普查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间点
磐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8月开始,2016年11月结束。
普查的标准时间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普查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3年8月―2013年11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发放规范标准、组织培训。
1.成立普查机构。成立磐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全市普查实施方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市政府分别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编制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4.建立普查工作网上联络群。加强普查信息交流和业务指导;
5.开展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和普查师资班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12月―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普查采取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工作方式进行。
1.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对本地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排查。市文物管理所开展文物清库、完善相关档案记录,按要求登记申报;再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实施下一步工作;
2.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文物认定专家组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进行认定;
3.文物管理所对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4.对列入普查范围的各文物收藏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并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也可用离线电子数据方式将文物信息报送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录入上报;
5.市普查机构按季度向上级普查机构报送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阶段(2016年1月―11月)
主要任务是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公布国有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国有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6.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五、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市政府决定成立磐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洪管斌 副市长
副组长:孙国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 员:齐长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市长
张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 俊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郝德轩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侯凤翔 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王 铁 市农业局副局长
景慎清 市统计局副局长
滕 顺 市档案局副局长
各乡镇街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联系电话:67921218
(一)办公室职责
1.成立市级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
2.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市普查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
3.市级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国有单位文物调查、普查登录和全市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
4.落实本市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5.编制并提交本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可移动文物普查名录,公布市级普查成果。
(二)部门职责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依据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通知本系统工作人员遵照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工作人员掌握文物线索,进行调查登记和登录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6.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要求
(一)凡在我市境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按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
(二)普查中登记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市文物管理所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公布,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经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发布。
(四)本次普查制定专门经费管理办法,普查经费由市财政局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普查工作结束后,普查小组办公室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根据规范要求,编写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