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磐政发〔2008〕24号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磐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范围内被征地,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开发区管委会对此项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的勘察、测量,被征地人员补偿费、安置费用测算及征地手续审批报送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社会保险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账户划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待遇发放。
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各乡镇街区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的结算和养老保险费的解缴。在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解缴到市社会保险局。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承包时三分之一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要进行人员的身份确认,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程序,公示后报市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核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七条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区域的,不能列为参保对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基础养老保险金和高档次养老保险金两种缴费标准方式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主要以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政府按3:4:3比例(不含高档次缴费人员)筹资建立。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其中,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972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296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12960元、女性缴费1728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存款及利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
村集体无能力缴费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应由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统筹资金由市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9720元,女性补贴1296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缴费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高档次养老保险金缴费方式,是指在个人、村集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选择高档次缴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缴费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市政府补贴计入统筹基金。对选择高档次的人员,村集体无能力缴费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应由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见下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高档次标准与 个人、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对照表 单位:元 |
||||
待遇标准 |
性别 |
缴费总额 |
个人缴费、 村集体补贴 |
政府补贴 |
300 |
男 |
54000 |
44280 |
9720 |
女 |
72000 |
59040 |
12960 |
|
400 |
男 |
72000 |
62280 |
9720 |
女 |
96000 |
83040 |
12960 |
第九条 土地全部或人均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个人账户中的个人应缴部分和村集体应缴部分全部到户后,才能享受政府全额补贴。
第十条 自国土资源部门最终审批征地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并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照基础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总额的40%缴费,并享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30%的政府补贴。村集体无能力缴费的,由参保人员个人自愿缴纳村集体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磐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社会保险局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确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征地时本人年满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础养老保险金月领取标准暂定为180元。
高档次基本养老保险金,月领取标准为300元或400元(依据缴费时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月基本养老保险金实际领取计算公式:
男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府补贴) |
180个月 |
女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基金(政府补贴) |
240个月 |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后,从统筹资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后户籍迁出的,迁入地有同类养老保险的,可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时,本人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可将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或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解除。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农村经济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会同社会保险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中年龄段时限的划分,以国土资源部门最终审批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涉及农民的土地征用预案,在按规定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