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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0-01-22    来源:磐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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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磐政发〔2010〕4号


磐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更新城镇基准地价等 

土地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全省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07〕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土地价格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市认真组织开展了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省国土资发〔2010〕1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调整更新后的磐石市城区及建制镇(乡)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等土地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更新的磐石市城区及建制镇(乡)基准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价格,是在2006年公布实施的地价基础上,以近期土地市场交易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和综合分析方法确定的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调整更新地价的范围是:磐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包括磐石市市区和建制镇(乡)建城区。 

三、本次调整更新的地价有: 

(一)《磐石市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二)《磐石市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三)《磐石市城区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四)《磐石市城区及建制镇(乡)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五)《磐石市建制镇(乡)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 

(六)《磐石市建制镇(乡)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 

(七)《磐石市建制镇(乡)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四、本次我市基准地价调整更新与平衡确定地价内涵: 

(一)基准地价内涵是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土地开发程度城区为“五通一平”,建制镇(乡)为“三通一平”均质地域不同级别的土地,按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以2008年9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 评估确定法定出让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本次调整更新的基准地价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土地出让金价格内涵(即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国有土地上取得的纯收益。 

(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内涵是指最高年期土地出让金(即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年期的土地租金价格。 

(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内涵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公布的标准确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控制标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磐石市城区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及土地租金标准》(2006年磐石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磐石市建制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及土地租金标准》(2006年磐石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磐石市城区地价表 

2.磐石市建制镇(乡)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表 

3.磐石市建制镇(乡)基准地价表 

4.磐石市建制镇(乡)土地出让金表 

5.磐石市建制镇(乡)土地年租金标准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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