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磐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建筑业产值作为GDP重要指标需要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拉动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工程项目,确保域外项目建筑业产值颗粒归仓,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落实完善。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要从招标投标源头加强指导,对项目的可研、资金、建设内容加强确认,对项目招标工作做好分流和推送。按照项目性质、内容、规模和类别等推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信息产业等部门具体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各行管部门在进行招标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监督各中标单位将合同履行到位。
(二)支持、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加大力度推动和支持本地经济和建筑业企业发展。市政府各部门要以全市经济发展和经济指标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直接发包的重要工作进行落实。通过有力措施和办法,加大力度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份额,持续推进建筑业产值和经济指标稳步增长。
(三)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子公司,支持域外企业在我市建立产业化基地,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我市将依法依规给予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的同时,针对近年来域外企业在我市施工过程中问题多发的实际情况,各行业部门要加强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靠挂、违反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行为。全面履行企业和项目管理职责。要加大力度整治借用域外资质承揽工程,尤其是本地人员借用域外资质扰乱本地建筑市场的行为。
(四)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改工程、维修工程、各类附属设施工程、道路以及边沟项目等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和直接发包管理,做到应办必办、入规入统。对达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条件的,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做到应办必办。要保证建筑业产值和税收不流失,同时,要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制度,探索实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
三、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四、相关政策支持
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按照吉林市政策要求,对在我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下一年度我市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磐石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按照吉林市政策要求,对迁入我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磐石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我市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迁入我市的外地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我市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磐石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由引进属地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磐石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合理进项情况下),按照建设项目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程度给予一定奖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磐石经济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 2024年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3月 31日。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