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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吉省价格〔2018〕92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和《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第三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购进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严格遵守当期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七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和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综合购进价格和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综合购进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满足城市用气需求,采购各类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核定办法按《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吉省价格〔2018〕92号)执行。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气价格。
第八条 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条件和周期:在一个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启动联动机制。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未达到基期水平5%时,变动幅度持续累计计算,当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启动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考虑供气特点按冬、夏季联动(冬季执行时间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执行时间4月1日-10月31日)。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
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上期实际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上调原则上每次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可在下个联动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
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和税费)+配气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不能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
供销差率可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
第十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程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按照本办法直接组织实施。依据已经听证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第十一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执行时间,自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日期起执行。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联动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4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原《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磐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磐发改价字〔2022〕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