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办函〔20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导意见》要求,为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特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一、内涵与目标
(一)新型职业农民内涵。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
(二)认定内容与达到目标。对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进行有效评价,构建一支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农业建设队伍,形成农村新型经营主体,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认定,主要通过政策和宣传引导,调动农民自觉参与。
(二)坚持“三公”。认定管理部门要对认定的范围、对象和程序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透明。
(三)政策倾斜。国家和省的惠农政策,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向持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针对性。
三、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有初中以上或相当于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致力于农业生产经营的18―55岁青壮年(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
(二)业务素质。具备种养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经营和管理能力,是农业生产、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骨干人才。
(三)经营规模。达到家庭农场和县级以上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标准,一般为本行业普通农户经营规模平均值的5―10倍。
(四)经济效益。生产经营收入要达到当地普通农户生产经营收入5-10倍。
(五)经营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理念,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
(六)社会责任。在带头增收致富的同时,还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能带头发展绿色、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带领周边农民科技致富,实现共同富裕。
四、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本着个人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把关、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认定的程序进行。
(二)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我市农业从业人员均可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学历证明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
5.生产经营状况,包括证明经营规模、场所、产品和效益的相关材料;
6.生产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认定审核。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接受申请材料后,要在专家委员会中组织业内专家按照当地认定标准和共性指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再由专家组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四)颁发证书。对专家组审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并报专家委员会领导审定,无异议后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颁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监制的“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认定体系。建立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部门和乡镇相关领导和行业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具体工作。
(二)实行分级认定。县级负责认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市(州)负责认定中级新型职业农民;省级负责认定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认定于2015年组织实施;中高级认定待初级认定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统一安排实施。
(三)推进动态管理。对难以发挥作用的可建议退出;对证书过期、私自转让、持证人迁出本认定区域或死亡,注销持证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持证资格。
(四)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典型,营造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2.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3.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附件1
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朴钟洙
副主任:孟繁臣 吴红艳
成 员:薛可峰 陈凤兰 孙海霞 谢丽娜 于晓东
田铁汉 管 俊 王丽华 靳春成 潘宪民
王秀玲 梁艳芬 张玉忠 高清山 孙 静
佟启珍 占桂丽 辛太国 杨锡才 张 凤
附件2
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年龄18—55周岁(特别优秀者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粮食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50亩以上;水产养殖水面100亩(精养水面5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年存笼3000只以上;肉鸡年出笼15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并且收入要达到当地普通农户收入的5-10倍。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或自觉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带头发展绿色、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提交申报材料。本着自下而上的原则,首先由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向培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认定申报材料;然后培育机构将农民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登记,并进行逐户核实;再由村和乡(镇)政府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把关核查,核查无异议后,将其情况上报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最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我市农业从业人员均可向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学历证明或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相关材料;
5.生产经营状况,包括经营规模、场所、产品和效益的相关材料;
6.生产发展规划及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审核。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接受当事人申请材料后,要在专家委员会中组织业内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共性指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再由专家组出具认定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颁发证书。对专家组审定的新型职业农民人选予以公示,并报专家委员会审定,无异议后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颁发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监制的“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市农业网建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通过技术推广、工作交流、经验介绍等栏目实行新型职业农民的网络化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与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磐石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吉林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初级)
职业类型: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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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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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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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附1张, 共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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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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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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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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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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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乡(街道) 村(屯)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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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况 |
主要产业 |
产业规模 (亩、只、头) |
年投资 (万元) |
年收入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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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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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县(市、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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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职业类型”填写: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成员等。 “主要产业”填写作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农业产业,如:养猪、养牛、玉米、水稻等。“产业规模”中种植业填写种植面积,养殖业填写年出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