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办函〔201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201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磐石市201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第162号令)、《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37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通告〔2018〕1号)和《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石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磐政办发〔2008〕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范围
户籍在东宁街道、河南街道、福安街道、阜康街道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以家庭为单位,低保户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低收入家庭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申请人,由街道出具相关证明,可作为单身申请人。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含13)平方米的住房家庭。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按照家庭实际常住人口为准计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人未满18周岁户口单独立户的(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
2.申请人连续6个月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
3.申请人在财政出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宗教场所居住的;
4.家庭成员分配到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
5.家庭成员有商业网点、产权商铺的;
6.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时间
各季度申请时间分别为:
(一)一季度:2018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25日;
(二)二季度: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25日;
(三)三季度: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5日;
(四)四季度:2018年11月15日至2018 年11月25日;
四、申请材料
按照属地申请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磐石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证明、特困救助供养金领取凭证;
(三)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五)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出具家庭成员是否存在房屋正在拆迁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过城市拆迁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证明;
(六)自有房屋的提供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租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借住证明》及租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配偶是外地户籍的,需要配偶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附表2)
(八)申请人租赁补贴专用存折(自行到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开户);
(九)其他相关认定材料。以上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由所在街道(社区)与原件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A4纸)。
五、补贴标准
保障人口 |
低收入家庭(元/月·户) |
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元/月·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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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3平方米 |
无房 |
住房人均不超过13平方米 |
|
两人以下 |
100 |
80 |
200 |
110 |
三人以上 |
150 |
300 |
六、资格审核
(一)新增家庭的资格审核。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持所规定的材料向所在街道(社区)提出申请。
2.初审与公示。街道(社区)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家庭在街道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
3.复审与公示。市保障办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转送市民政局,同步开展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审查。
(1)市民政局收入审查。市民政局接到初审材料后,通过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在10日内提出收入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市保障办。
(2)市保障办住房审查。市保障办自接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过与房产、征收等部门的信息比对,提出家庭住房审查意见。
收入、住房情况审查结束后,市保障办汇总审查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确定为本市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4.告知。经审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审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在保家庭的资格复核。
市住房保障、民政、街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是否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每季度末月1日前各街道(社区)将填写的《磐石市第_季度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报市保障办,市保障办在接到复核材料汇总后,转送市民政局,同步开展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的复核工作,核查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
每季度核查时存在因收入、住房面积等因素不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以每季度第二个月末为节点,在节点之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当季度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在节点之后不符合条件的,自下个季度起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七、发放规定
(一)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由银行直接打入保障对象的专用存折内,每季度末月为发放期。年度各季度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增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提出申请的季度不计入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从下一个季度起开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实行差别化发放。城市低保家庭按《磐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数发放补贴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民政部门认定人口数发放补贴资金。
(三)租赁补贴专用存折丢失、破损的等情况,应将补办的新存折提供市保障办。
(四)自保障对象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当季度起,停止租赁补贴发放。
八、监督管理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以提供虚假信息、欺诈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对已登记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对已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该家庭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涉及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提供虚假证明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2018年磐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
补贴审核规定
2.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附件1
磐石市201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租赁补贴审核规定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
(一)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人员中孤儿除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原则上依据同一户口簿。申请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与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户口簿中存在非家庭成员时,不审核其收入和住房情况。
(四)已婚家庭成员的配偶,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也必须一同申请(配偶已去世者除外)。
二、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家庭有房:
1.拥有私有住房(含车库)的;
2.原有住房征收(拆迁)尚未回迁安置的;
3.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有住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4、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居住在对方名下房屋的;
5.将私有住房买卖、赠予、转让不满5年的;
6.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
7.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
以上5、6、7项的时限以申请日期当天计算。
(二)住房面积的计算:
下列情形应确定为该家庭的房屋面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1.该家庭成员的现有住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2.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尚未回迁安置或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实行货币补偿不满5年的,以房屋征收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3.因离婚造成夫妻一方无房不满3年的,按离婚前的房屋计算面积;
4.已出售的私产房(包括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或转让承租权的公产房:
(1)家庭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将其中一套或一套以上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需将所有住房合并计算;
(2)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不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面积较大的住房面积计算;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满5年,又重新购置住房的,以后购置的住房面积计算;
(3)将家庭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后造成无房的,不满5年的以出售前的住房面积计算。
附件2
申请人配偶(外地户籍)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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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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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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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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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地 |
市(县、区) 街道(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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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籍地住房保障部门证明 |
经核查,申请人配偶目前在我市(县) 1、□享受 □未享受公租房(含廉租房); 2、□享受 □未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