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办函〔2020〕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法的通知》(吉政发〔2015〕39号)规定和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税务、社保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申报和费款缴存工作有序推进,成效比较明显。但在工作中也存在部分单位养老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不及时、费款缴存不到位、基层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申报和费款缴存工作的推进和开展。
启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既关系到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专人,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申报和费款缴存等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省、吉林市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基数申报和费款
缴存注意事项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附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职业年金的基数申报和费款缴存注意事项
为帮助各参保单位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申报和费款缴存工作,对相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失业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项目构成按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磐财联字〔2019〕20号)规定执行。
(一)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单位自主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年初按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申报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核定本年度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项目
1.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1)职工上年度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填报时需除以12);
(5)按现行工资政策发放的独生子女费、通讯费。
2.事业单位。
(1)职工上年度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3)工资待遇提高10%加发比例(教、护提高10%);
(4)绩效工资(包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经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提高标准部分);
(5)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填报时需除以12);
(6)按现行工资政策发放的独生子女费、通讯费。
(三)补发的工资和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补发的应纳入到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或奖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应发放年度的个人工资和单位工资总额,相应年度的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同步予以调整。
二、关于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
(一)参保单位缴费申报
参保单位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参保单位年初缴费基数经社保部门核定后,应按月到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缴费,社保部门为参保单位核定缴费金额并打印单位缴费通知单。
各参保单位到市社保局进行缴费申报的期限为每月20日前。
(二)养老失业保险费征收
参保单位养老、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社保部门传递的《单位缴费通知单》应缴费金额征收保险费。各参保单位依据《单位缴费通知单》通过税务征收系统(单位社保缴费客户端)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为每月25日前。
(三)职业年金征收
参保单位职业年金由社保部门征收。参保单位依据市社保局出具的《单位缴费通知单(职业年金)》缴纳职业年金。具体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1.各单位将职业年金缴存至建设银行指定的账户中;
2.严格按照市社保局出具的《单位缴费通知单(职业年金)》核定的应缴金额精准缴纳,历年欠费补缴按《欠费补缴通知单》缴纳;
3.各参保单位在办理缴纳职业年金业务时,务必按照《单位缴费通知单(职业年金)》的信息在汇款单备注栏内详细填写缴费单位全称、征集单ID、期号,例如:XXX单位,征集单ID2020000000001,期号202003。
三、关于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申报
(一)单位增、减员申报
机关事业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解聘、开除、死亡、出国定居、退休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单位人员增加或减少。
(二)单位补办增员
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欠缴保费,调入单位不能为其办理增员业务,欠费人员的调入单位可以在不办理增员的情况下,继续办理本单位其他人员申报业务,在该人员补齐欠费后再为其办理增员业务并补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