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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6-08-15    来源:磐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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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石市落实环境保护

工作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

磐政函〔2016〕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磐石市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函〔2016〕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等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监管、谁负责”,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各乡镇街区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街区环境保护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四)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镇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对秸秆的收集还田及综合利用力度。

(八)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并公布实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权限起草环境保护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环境保护政策,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

(四)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环境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牵头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乡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六)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对全市环境保护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制定本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加强环境监察和稽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十)开展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点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和技术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民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任务。

(十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负责逐步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

(十四)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普及,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五)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1.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3.严把项目建设准入关,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准入。

    4.组织各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吉林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相关要求,综合调度各部门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6.负责落实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并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监督贯彻落实国家、省、吉林市有利用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和措施。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园区产业转型与升级。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2.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进企业节能降耗;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3.建立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现场应急预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合理安排建城区的污染企业停产、限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教育部门

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和志愿服务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声污染管理。

3.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五)公安部门

1.负责商业、家庭、娱乐场所、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3.会同相关部门有序开展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落实黄标车限行措施,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4.负责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迅速调集警力,做好治安警戒工作,对通往事件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对禁燃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六)监察部门

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七)民政部门

1.牵头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2.倡导文明、绿色祭祀、负责火葬场污染防治工作。

(八)司法部门

1.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规划,推进环保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2.依法加强本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协调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

(九)财政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和生态文件建设的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2.拟订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3.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2.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业技能培训,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资源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山资源等自然资源。

2.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行为。

(十二)城乡建设部门

1.拟订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建筑工地建筑噪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和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筑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依据污染天气应急要求,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建筑物拆除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5.负责编制、调整、修订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专业规划,应充分体现环保生态环境的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6.建立完善城雨排、污排地下管网、管廊系统档案。

7.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污水收集与处理(包括收集管网、处理厂、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供热、绿化和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市污水处理厂等重大减排项目。

8.实行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完成城区河市政管网沿河吐口污水截留。

9.负责实施组织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10.负责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管理、规划。

11.负责城市道路清洗,控制地面扬尘污染。

12.负责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保障供水、供热、燃气系统安全。

13.统筹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十三)城管执法部门

1.负责对城区内运输散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对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交通运输部门

1.编制本市交通运输专项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指导公路(城市客运)、水路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车辆、船舶及公路污染治理,推进淘汰职责范围内的高污染排放老旧营运车辆和船舶;加强公路建设工程噪声、烟尘等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

3.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出厂车辆排气污染监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十五)农业部门

1.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环境报告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农业建设。

2.负责组织、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等进行抽样检测;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3.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承办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加强野生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引导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

4.指导开展秸秆资源调查,参与指导秸秆等农业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防治土壤污染,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十六)水利部门

1.指导本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工作。

2.指导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查处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4.负责协调水污染期间流域水量调度,属省调控范围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调控措施。

(十七)林业部门

1.负责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践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产生的林业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十八)畜牧部门

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

(十九)商务部门

1.负责流通领域各环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2.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的宣传、负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防止产生新污染;协同公安、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快老旧汽车淘汰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推动油品升级。

(二十)卫生计生部门

1.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水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2.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储存等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辐射装置放射性危害控制监督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医疗应急处置,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环境污染事件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宣传防病知识和救助常识,组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二十一)审计部门

1.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2.负责逐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2.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环境整治,督促矿山企业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3.负责加强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监督煤矿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4.加强企业生产厂房内部粉尘、废气监管、防止无组织排放。

(二十三)旅游部门

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二十四)政府法制部门

1.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负责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3.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4.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车用燃油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5.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避免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

6.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

7.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二十六)统计部门

1.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2.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调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3.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4.负责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二十七)气象部门

1.负责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报警工作,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与环境保护部门会商,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

2.负责在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市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职责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市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违法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当加强对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政府可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环境质量不达标乡镇乡镇,乡镇政府要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该积极协调同级公安、检察、审判、司法、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监察机关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审判机关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第十一条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生态破坏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公安、卫生计生、安检、民政、城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吉林市环保局、吉林省环保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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