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政办函〔2023〕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磐石市2023年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九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磐石市2023年文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推动全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扣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宣传贯彻主线,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引导各方主体积极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共同营造敬畏历史、敬畏文化、珍爱文物、传承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机制,切实加强文物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树立依法依规监管文物的法制意识,夯实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政治担当,全面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维护文物资源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磐石市文物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加强文物管理
1.贯彻落实《磐石市文物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推动压实乡镇街属地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落实“四个层面”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常态化工作制度,依法依规加强文物管理工作。
市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告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逐步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挂牌”监管,做出标志说明,营造“众人皆知、立体监督、全面管理”的良好氛围。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文物行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统筹辖区内各项文物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工作,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工作会议制度》。市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年初要召开文物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推动文物管理、保护、利用等问题。
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落实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所在地乡镇街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落实。
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属地政府、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每年年初要召开文物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属地文物保护工作,不定期召开文物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文物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
2.完善文物安全检查、执法巡查机制。梳理完善文物管理常态化工作制度,强化《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制度》,依法高效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工作。要强化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工作,各乡镇街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加大文物监管执法力度,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至少执法巡查一次;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和监管,执法机构要依法依规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之规定,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门均对文物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负责其本行业内的文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联合检查,单独检查时发现存在的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安全问题,应当互通情况、及时移交、记录备查、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乡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
3.强化工作合力。统筹做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要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要求,强化土地收储考古前置程序,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依法划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文物、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常态化文物执法巡查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文物安全问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督查检查制度》,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宗教、消防救援等部门共同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在政策、人力、物力、财力、监管等方面加强对文物工作的保障支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4.加强文物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工作队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作用。落实编制部门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政策,落实人员编制岗位,解决文物部门力量薄弱问题。持续抓好文物战线干部队伍建设,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业务技能培训活动。
全面树立法制意识,在系统内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讨论工作,做到深入一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贯彻落实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依法依规、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文物工作队伍,全面提升文物工作队伍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夯实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持续加大文物保护力度
5.健全文物名录,落实完善文物基础信息。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的“四有”工作,依法划定并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全面梳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名称、等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基础信息,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梳理可移动文物名称、级别、时代、质地等信息,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
通过建立健全各辖区内文物名录,明确文物数量、等级、性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具体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摸清文物底数,使文物属地政府对辖区内文物情况全面掌握、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确保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乡镇街)
6.推动文物保护项目建设。全力推进市博物馆(抗日斗争纪念馆)数字化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规定,梳理《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工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工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申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工作流程,依法依规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有关部门和单位)
7.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宣传。面向公众,充分依托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平台、博物馆宣传平台等多种宣传渠道,利用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时段,通过专栏、展览、下基层、进校园等形式,向社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文物资源,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律意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三)深挖文物内在价值,发挥文物传承作用
8.加强历史文化挖掘研究。开展红石砬子抗日根据地保护规划编制,推动红石砬子抗日根据地遗址保护与展示工作,确立红石砬子抗日根据地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武装在东北创建的第一块抗日游击根据地的历史地位,充分发挥红色文化资源效应,加快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催生新业态,构建形成“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产业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9.发挥博物馆(抗日斗争纪念馆)对外交流展示作用。深度挖掘我市独特的文化文物资源,围绕与磐石关联密切的红色历史、抗联英雄人物,与北京延安文化展示中心合作交流,推出精品展览。提高文化的承载力、影响力、丰富度,满足人民美好精神文化新期待。(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0.推动“吉林印记”乡村博物馆建设。推进建设松山镇爱耕村红色记忆历史展馆、取柴河王家村吉林农耕简史博物馆、取柴河兴隆川村知青岁月博物馆、烟筒山镇石虎沟村莲花山东北抗联红色展览馆等4家乡村博物馆建设,打造磐石市文旅融合新亮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松山镇、取柴河镇、烟筒山镇)
(四)加强有效开发利用,推动文物资源活起来
11.拓宽文物价值传播渠道。发挥博物馆文物资源、红色资源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用;依托红色遗迹为吸引物,打造以红石砬子抗日根据地、石虎沟整党整军地等为支撑点的红色旅游线路;依托市博物馆(抗日斗争纪念馆)等文物资源优势,打造研学旅游线路,不断加大城市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力度,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将文物宣传工作纳入全局文旅宣传体系,发挥宣传矩阵工作效能,产生更广泛的宣传效果。(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2.以博物馆服务扩大文物服务效能。推出《馆藏精品文物系列展》《红石砬子考古发掘文物成果展》等特色展览;开展送展览下基层活动;梳理《可移动文物征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物定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调拨、交换、借用(出借)国有馆藏文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做好文物征集管理工作;加强馆校合作,重点推出“开学第一课”、小讲解员红色故事大赛等新品牌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3.加强文物数字化建设,打造立体化宣传模式。积极争取博物馆数字化保护项目,打造红色沉浸式体验线路;综合运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运用好各类新媒体手段,推出更多鲜活、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积极参与文博展会、旅游交易展会、节庆活动等,提升红色文化的对外影响力。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展示磐石文物、文化,让文物真正“活”起来。(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认清文物保护工作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各单位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站在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文物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克服困难,高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理顺工作职能,切实落实文物监管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省、市、县、乡、村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市文广旅局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单位务必要落实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文件要求,协同配合,承担保护文物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文物属地乡镇街要加强域内文物安全检查及管理,杜绝文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始终坚守文物安全底线。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文物工作相关责任,优化职能人员配置,增强文物保护工作力量,强化属地文物安全检查。要全面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针对文物问题适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及时解决文物保护问题。要对文物使用管理单位、文物所有人、文物周边群众加强监督管理,宣传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制度,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1.磐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名录
2.磐石市文物工作职责
3.文物管理常态化工作制度
4.磐石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附件1
磐石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名录
序号 |
文物保护单位 |
保护 等级 |
所在乡镇街 |
文物安全 责任单位 |
文物安全 直接责任人 |
文物安全 管理人 |
1. |
红石砬子 抗日根据地 |
国保 |
磐石市朝阳山镇红石村 |
朝阳山镇政府 |
郭传海 朝阳山镇党委书记 65791001 |
苗永春 红石村书记 13578559669 |
磐石市明城镇 富民村 |
明城镇政府 |
刘艳 明城镇党委副书记13904447959 |
宋恩志 富民村书记 15886231129 |
|||
2. |
小西山石棺墓群 |
国保 |
磐石市吉昌镇 吉昌村 |
吉昌镇政府 |
于秋影 吉昌镇副镇长 13766002789 |
张楠 吉昌村书记 13766002789 |
3. |
余富遗址 |
国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余富村 |
烟筒山镇政府 |
郭永智 烟筒山镇镇长 13294479837 |
徐金龙 余富村书记15844215999 |
4. |
天主教堂 |
省保 |
磐石市东宁街道中福社区 |
东宁街道 天主教堂 |
刘玉梅 中福社区书记 13630636778 |
刘海春 天主教堂神父 13578735456 |
5. |
小梨河后山遗址 |
省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小梨河村 |
烟筒山镇政府 |
郭永智 烟筒山镇镇长 13294479837 |
赵新篇 小梨河村书记15886235755 |
6. |
驿马两道沟遗址 |
省保 |
磐石市驿马镇 北新村 |
驿马镇政府 |
刘建华 北新村书记 13079739898 |
潘明珠 北新村会计 15044641691 |
7. |
马宗岭山城 |
省保 |
磐石市石嘴镇 马宗村 |
石嘴镇政府 |
张奇 马宗村书记 13630603533 |
刘思友 马宗村会计 13944262965 |
8. |
纸坊沟城址 |
省保 |
磐石市宝山乡 锅盔村锅盔屯 |
宝山乡政府 |
吴连国 宝山乡党委书记 65991001 |
矫泓飞 锅盔村书记 15567427777 |
9. |
八甲后山遗址 |
市保 |
磐石市取柴河镇大桥村八甲屯 |
取柴河镇政府 |
苏龙超 大桥村书记 13404657068 |
吕娜 大桥村妇女主任 18243270540 |
10. |
八老爷山遗址 |
市保 |
磐石市吉昌镇 马蹄村前马蹄屯 |
吉昌镇政府 |
吕爽 马蹄村书记 15948533292 |
吕爽 马蹄村书记 15948533292 |
11. |
杏树石棺墓群 |
市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杏树村杏树北屯 |
烟筒山镇政府 |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13943276905 |
赵文才 杏树村书记13039176333 |
12. |
东兴遗址 |
市保 |
磐石市取柴河镇兴隆村东兴隆屯 |
取柴河镇政府 |
梁金星 兴隆川村书记 13664442778 |
徐艳丽 兴隆川村妇女 主任 15948525841 |
13. |
南石遗址 |
市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民主村 |
烟筒山镇政府 |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13943276905 |
徐万河 民主村书记15144332290 |
14. |
小南沟屯东山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瓜地村小南沟屯 |
烟筒山政府 |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13943276905 |
张福军 瓜地村书记15543039788 |
15. |
胜利屯西山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驿马镇 河北村胜利屯 |
驿马镇政府 |
潘秋红 河北村书记 15948471962 |
武春花 河北村会计 13844267708 |
16. |
魏大沟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石咀镇 永丰村 |
石嘴镇政府 |
张达 永丰村书记 13843219050 |
方先贵 永丰村会计 15643245598 |
17. |
八面佛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振兴村 |
烟筒山镇政府 |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13943276905 |
杨冠军 振兴村书记13894222677 |
18. |
磐石赤色游击队抗日密营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驿马镇 滚马岭村 |
驿马镇政府 |
王艳祥 滚马岭村书记 15981157717 |
侯金龙 滚马岭村会计 13844697459 |
19. |
“四三”、“五七”蛤蟆河子抗日大暴动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明城镇蛤蚂村村部 |
明城镇政府 |
代红源 蛤蚂村书记 13620743666 |
刘金霞 蛤蚂村妇女主任 13844263235 |
20. |
张四沟惨案纪念地 |
县保 |
磐石市宝山乡 靠山村 |
宝山乡政府 |
秦宝林 宝山乡乡长 65991002 |
龙淑红 靠山村书记 15567327328 |
21. |
红军南满游击队整军整党纪念地 |
县保 |
磐石市烟筒山镇石虎沟村 |
烟筒山镇政府 |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13943276905 |
周振忠 石虎沟村书记15943242212 |
22. |
富太古城址 |
县保 |
磐石市黑石镇 富太村 |
黑石镇政府 |
金刚 富太村书记 15886237333 |
胡忠礼 富太村会计 15948470658 |
23. |
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建军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明城镇 永兴村 |
明城镇政府 |
罗德平 永兴村书记 13624325636 |
齐海燕 永兴村妇女主任 18444076166 |
24. |
抗日联合军“围攻呼兰”战场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呼兰镇 呼兰村 |
呼兰镇政府 |
韩玉宝 呼兰镇党委书记 18243275711 |
冯贵有 呼兰村村书记 15948433635 |
25. |
东北抗联第一路军抗日战场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松山镇 红旗庙村王小沟屯 |
松山镇政府 |
黄大哲 松山镇党委书13644321866 |
马春生 红旗村书记15844261989 |
26. |
吉海铁路磐石河桥梁 |
县保 |
磐石市河南街道 梅河社区 |
河南街道 |
张岩 河南街道党工委 书记 043265251277 |
武金萍 梅河社区书记 043265250309 |
27. |
吉海铁路磐石火车站水塔 |
县保 |
磐石市阜康街道 站前社区 |
阜康街道 |
孙丽 站前社区党支部 书记 18643252343 |
陈志刚 阜康街道党工委书记 13904447411 |
28. |
小姚家沟遗址 |
县保 |
磐石市朝阳山镇 红石村 |
朝阳山镇政府 |
郭传海 朝阳山镇党委书记 65791001 |
苗永春 红石村书记 13578559669 |
附件2
磐石市文物工作职责
为了更好的进行文物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国家、省、市关于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的要求,特将四个层面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梳理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2.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018年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4.2020年省委 省政府印发《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的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省、市、县、乡、村按照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
5.2018年,吉林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文物安全协调机制。
(二)政府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政府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一)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主管部门职责。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
3.2018年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4.2018年,吉林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二)文物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文物行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统筹辖区内各项文物工作,落实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工作,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一)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2.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
3.2018年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4.2018年,吉林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责任,主要内容包括: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旅游、园林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住房等部门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落实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四、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
(一)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2.2018年省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
3.2018年,吉林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
4.《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二)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
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附件3
文物管理常态化工作制度
(一)文物工作会议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每年年初要召开文物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年度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实际工作任务情况,适时召开文物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文物本体安全、周边环境风貌问题,协调推动文物管理、保护、利用等问题。
(二)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执法巡查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域内每处文物开展一次执法巡查。乡镇(街道)每季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文物安全问题。
(三)联合督查检查制度。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建立由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发改、财政、民政、宗教、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文物工作问题,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检查,及时解决涉及多部门工作职能文物问题。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文物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乡镇(街道)落实属地文物监管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不力的予以严肃追责。
(五)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学习、业务技能培训活动,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文物工作队伍;文博单位开展好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六)营造全民参与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积极营造文物管理保护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4
磐石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吉林市《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建立文物安全保护长效机制,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特制定磐石市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召 集 人:吴丽丹 副市长
副召集人:卢光伟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荀 然 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负责人
张吉祥 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白雪皎 市公安局副局长
侯丽男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忠伟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黄德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石敬臣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民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赵庆文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兴武 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付君亮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分局副局长
贾洪光 市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
梁丽娜 东宁街道党(工)委纪检书记
李 明 河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石 福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美玲 阜康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宋 佳 宝山乡副乡长
张海霞 朝阳山镇党委副书记
王志伟 石嘴镇人大主席
孙海燕 牛心镇副镇长
魏与迪 黑石镇宣传委员
张文杰 松山镇副镇长
杜 鹏 富太镇副镇长
付 强 红旗岭镇宣传委员
宫 薇 呼兰镇宣传委员
马骏达 驿马镇宣传委员
沈美乐 烟筒山镇副镇长
艾诗博 取柴河镇副镇长
于秋影 吉昌镇副镇长
宋 敏 明城镇副镇长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吉林市文物安全工作有关政策,统筹协调推进我市文物安全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通报;研究制定打击文物犯罪、遏制文物行政违法行为、加强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察检查文物安全工作、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各乡(镇)、各部门在文物安全工作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促进各乡(镇)、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文旅局,由卢光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分工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加强对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文化站协助市文旅局依法行使文物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和联合督察检查等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范体系;组织开展文物安全联合督察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组织督查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的治理及执法。督促指导各乡(镇)对域内文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争取和落实项目资金,申报协调文物保护相关项目,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安全保护设施。
民族宗教局:指导、督促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做好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文旅等部门开展对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
公安局:组织、协调、指挥、督促各乡镇(街道)派出所做好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派出所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建立防范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工作长效机制;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文旅局。
财政局:加大资金保障统筹力度,支持完善本级文物保护设施。规范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国土空间规划等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落实涉及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对涉及土地利用或矿产资源开采、国土空间规划的危害文物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文物保护,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
农业农村局:抓好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乡村振兴建设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敲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并纳入乡村振兴建设,对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危害文物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做好所管理的烈士土墓、烈士墓园等革命文物点的保护工作。
应急管理局:指导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救灾工作,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管文物安全生产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管理,全面清理整顿非法经营主体,会同文物、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擅自从事文物经营的行为。
生态环境局磐石分局: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各乡(镇)、各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文物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消防疏散演练和培训,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火灾等防控能力。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和问题,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等经费投入,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每季度对域内定级文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对域内每处文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所辖区域内文物的安全。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情召开全体临时会议,成员单位可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相关部门并抄报市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