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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磐石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2-05-27    来源:磐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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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价格听证、书面征求意见、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等情况,草拟了《磐石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

  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2年527日—610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来人、来信、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反馈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432-65237608,邮箱:jlpsfgj0411@163.com,办公地址:磐石市政府综合楼406室,邮政编码:132300)。

  附:磐石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磐石市城区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工作部署,依磐石市大地燃气公司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在对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价格听证等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政策依据及调价理由

  1. 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及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2014〕200号)文件规定,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今后凡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城市,要同步建立起阶梯价格制度,并且为了适应气源价格的改革,可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2. 按照《吉林省发改委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0〕676号)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文件要求,要加快核定本地燃气企业独立的配气价格。

  3.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文件规定,天然气增值税率由11%降至9%,要求各地结合天然气配气增值税税率调整及门站价格并轨,及时疏导配气及居民天然气价格。

  二、现行天然气价格

  我市现行天然气价格为2014年调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为3.0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为5.08元/立方米,车用天然气于2017年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成本监审及气源价格情况

      根据《磐石市发展和改革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磐发成本监字〔2021〕1号)监审结论,磐石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为0.67元/立方米。2019年、2020年、2021三年气源价格加权平均为3.03元/立方米。

  四、价格调整方案

  1. 拟定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为3.7元/立方米,第一档气量140立方米/年以下;第二档价格为4.44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141-220立方米/年;第三档价格为5.55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221立方米/年以上。

  2. 壁挂炉独立采暖的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单独装表的用户,按建筑面积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供气15立方米核加到居民生活阶梯气量,价格仍按阶梯气价分别计价。对单独装表的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第一、二档平均气价执行。

  3.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户持能证明一户多人口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供气企业审核办理增量手续。居民家庭每增加一人,第一档气量每年增加47立方米,第二档气量每年增加74立方米。同城同人不同住址用气不得重复申请。当用户户籍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城市供气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4.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管理用房,盲人创办的按摩院及残疾人创办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残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区经营的食杂店、修理店、干洗店等,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单位用气。价格按照第一、二档平均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价格。

  5. 执行阶梯气价后,对我市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执行优惠气价,实行一档气价格和二档气价格合并按一档气价格执行,超出二档气用量实行三档气价格。

  6.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以年为计价周期,实行用气数量按月结算,年度统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计,不结转。

  7. 非居民配气准许收益率按7%计算,确定配气价格为1.06元/立方米,拟定非居民用气价格为1.06+3.03=4.09元/立方米,非居民在基准价基础上可最高上浮10%(最高至4.5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五、相关问题

  1. 根据《吉林省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设施升级改造工作方案》要求,用三年时间对现有的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设施进行“阀、管、灶”升级改造,其中“阀、管”升级改造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改造后的资产计入管道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安装费、修理费计入配气成本。此次制定的配气价格未包含“阀、管”升级改造产生的费用,下次调整配气价格将一并考虑;

  2. 待梅桦线天然气管道接通后,根据天然气进价变动及配气成本变化情况,将适时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3. 为提升居民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加强预警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燃气企业应免费为城区居民用户安装燃气报警器(初装),此后燃气报警器到期更换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4. 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一个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在基础销售价格(即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各阶梯销售价格按国家和省规定1:1.2:1.5确定。非居民用天然气在基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具体价格联动机制办法另附。

  附件:磐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附件

  磐石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吉省价格〔2018〕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天然气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城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购进价格调整直接影响我市天然气供气成本变动,需要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销售价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四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严格遵守当期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是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变动方向一致的价格调整。

  第六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构成和核定办法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综合购进价格和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两部分构成。综合购进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满足城市用气需求,采购各类气源的加权平均价格。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燃气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环节的价格。

  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核定办法按照《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吉省价格〔2018〕92号)执行。

  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企业,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气价格。

  第七条  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综合购进价格联动条件和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保持配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当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在基础销售价格(即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各阶梯销售价格按国家和省规定1:1.2:1.5确定。非居民用天然气在基期销售价格的基础上核加(减)联动价格。

  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个年度,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累计变动未达到基期水平5%时,变动幅度持续累计计算,当达到或超过基期水平5%时,启动联动机制。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启动联动机制,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启动联动机制。

  第九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随购进价格联动程序。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按照听证会通过的联动办法直接组织实施。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涨价格联动时,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可采取座谈会、书面调查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执行时间,自价格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日期起执行。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执行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联动后的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为保证价格联动顺利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当国内(或本地区)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暂停、延迟启动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调整幅度。特殊情况解除后,恢复实施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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