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核发初、中、高(五、四、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县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审批,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审批;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的审核与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的审核;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审核;审核并向省申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向省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就业工程助学贷款代偿上报审核;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大学生登记就业率指标上报工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业务范围审批,民营职业介绍所设立审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审核认定;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资格确定;直接向省报送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初审;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给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失业保险金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审批。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四)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中心)。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公文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外事、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工作;负责信息统计发布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审计监督科(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算决算,并负责管理局机关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
参与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犯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对局系统管理和使用的就业补贴、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岗位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各单位社会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及奖惩考核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省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政策,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办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贴人员;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发展规划;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拟订人才开发相关政策并贯彻落实;负责全市及域外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筹集、管理、使用市级人才开发资金;承担省人才资金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和项目审批的综合协调;负责急需高层人才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指导工作;参与我市相应层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四)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计划和调控措施;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地区类别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工龄计算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使用;协调指导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死亡职工遗属补助工作。
(五)社会保障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备案制度;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则;负责企业职工退休及企业职工病退和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承办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加待遇工作;负责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失业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根据失业保险费率拟定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对全市失业职工实施管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政策。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拟订伤残职工康复管理办法;拟订工伤人员定点医疗单位、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管理办法;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订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据国家、省和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及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法制监察与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全市地方性和综合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制定、清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办全局机关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协调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服务和宣传工作;负责有关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核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性;负责对重大案件听证和备案审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和指导劳动监察执法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案件处理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并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监督检查乡镇街(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向调解仲裁委员会报告工作;建立完善调解仲裁制度,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七)就业促进科。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的政策,拟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全市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则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给付;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审核;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审批创业担保贷款;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多边谈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批准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并实施管理、监督和检查;审查、监督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审批和民营职业介绍所设立审批工作,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进行资格确定;直接向省报送出国(境)培训项目;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设立进行初审。
负责县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审批;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审批;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的审核与申请,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的审核;对高校毕业生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进行审核;审核并向省申报县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向省申报县级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就业工程助学贷款代偿上报审核;大学生登记就业率指标上报。
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建设。
(八)市政府绩效评估办公室。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开发区绩效评估工作,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开发区的绩效评估工作;开展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及街道开发区从事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