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12-2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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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磐石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设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行业管理。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扩、改建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组织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依法规划审批道路、桥梁、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组织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配合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指导并实施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监督检查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测绘违法案件,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承担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国土空间规划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城乡规划管理科)。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批工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组织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乡镇、村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设计通知书,征地设计条件通知书;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区域建筑风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和各种地上、地下(包括地下构筑物)管线规划的现场踏查、调研和论证工作;负责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参与道路、桥梁、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承担道路、桥梁及管线综合方案的审查及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地上、地下管网的资料普查、档案管理工作。

  (三)矿业权管理科(国土空间修复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负责全市采矿权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全地区测绘资格与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管理,负责对参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队伍的资质审查及项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获取、应用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参与全市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工作。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耕地保护监督科)。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法规监察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信访室)。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处理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监督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提出工作建议。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