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12-28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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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关于市场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建设,指导查办、督办具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五)负责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完成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各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依法承担消费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检查处理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组织实施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则,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价格自律。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负责依法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中价格违法等方面的申诉和举报的受理及处理工作。

  (八)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

  (九)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承担食品安全检查、整顿治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药品(零售)、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制定全市知识产权及专利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负责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咨询、宣传、申报、使用及维权等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及专利信息发布及数据统计。促进科技成果及专利的转移转化。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十五)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

  (十六)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七)承担主管行业领域内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八)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辖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全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部门之间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运行、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会务、提案议案办理。承担综合性文件起草、调研、政务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新闻宣传、舆情管理、新闻发布、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负责全局重大事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及督查、督办。

  (二)政策法规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相关事项。指导分局行政审批工作。

  (四)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科。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登记注册行为。负责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研究拟定民营经济发展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完成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负责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异常标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商事制度改革,督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各部门企业信息归集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负责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五)反不正当竞争和价格监督管理科。贯彻执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直销行为,查处传销行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指导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价格和收费方面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辖区内的价格监督工作。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检查工作。

  (六)市场综合管理科。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商品交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经济合同行政指导、调解、信用评价服务。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等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实施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七)知识产权保护科。负责制定全市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负责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咨询、宣传、申报、使用及维权等工作。负责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信息发布及数据统计。促进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企业的商标注册工作。指导办理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许可和补证工作。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商标、专利数据库,宣传品牌推广。调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纠纷。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违法案件。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广告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广告业发展与管理情况统计及调研分析工作,指导广告业健康发展。组织创意广告活动。组织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

  (八)质量管理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组织推进品牌发展战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依法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对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有机产品认证及认证咨询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管。

  (九)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制定辖区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及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制定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食品快速检验检测相关工作。监督网络食品交易行为。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科。贯彻落实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市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贯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流通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和处置。配合监督互联网销售药品工作。

  (十二)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科。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医疗器械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化妆品网络销售监管工作。监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规范管理。

  (十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推动食品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协调乡镇街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舆情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市场监管安全方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和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察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会同环保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五)标准化计量管理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强制检定和比对工作。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定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计量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企业标准公示监督指导工作。综合管理标准的实施。指导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十六)执法稽查科。负责全市市场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建设,组织指导查办、督办具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承担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七)人事教育科。负责系统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基层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和考核评定等工作。

  (十八)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财务、统计、审计、扣缴税等工作。负责机关、派出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十九)综合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安保、机关食堂、对外联系、公务接待、车辆使用管理和维修、四防安全、政府采购和基建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会同财务审计科进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编制、审核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维修计划及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