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磐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实际,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
(三)依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人行道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载散、流体未苫盖或苫盖不严的车辆,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据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六)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冬季清雪工作;组织实施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参与审批城市公共建筑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进行审批、监督、检查。
(七)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
(八)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字综合、新闻宣传、舆情监测、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档案管理、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建议提案、机关信访、应急处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城市管理指导科(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国家、省、吉林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完善综合监督体系,监督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本级城市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法制科。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与政策;开展全市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规范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承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指导基层单位的执法等工作。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咨询电话:0432-65220156
办公地址:磐石市阜康大路925号
主要负责人:张德刚
办公时间:冬: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6:30)。 上述时间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