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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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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4-1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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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 “信用吉林”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 2015-2020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抓住全国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遇,巩固工作成果、拓展征信和信用产品应用渠道、深入挖掘信用大数据资源为全社会服务。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聚众智、集众力,动员所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2002年,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02〕27号)整体部署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2013年,省政府组建了由省直40个部门组成的“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了“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全省信用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下了较好基础。    (一)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规划纲要重点工作安排, 2014 年,出台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 号),明确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对整体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 20 个部门分别出台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整体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政府率先垂范,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意见》(吉发[2016]20 号)。强化政务自律,规范履职行为;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出台《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 号)。明确要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旅游局等 8 个部门分别出台了行业工作方案。二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 号)、《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明确要求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质监局等 15 个部门针对不同监管对象开展信用评价,分别出台了专项信用评价指导意见。省民政厅针对行业协会发展,出台了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省金融办、省国税局联合省(中)直 24 个部门印发了《吉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吉金办联字〔2015〕5 号)。三是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整合、管理、发布和使用。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233 号)、《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 号),发布了吉林省地方标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规范》。形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   (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初步建立。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扩大信息公开面,突破信息不对称的瓶颈;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发现优质信用主体;挖掘信用信息大数据的社会应用价值,引导市场有效投资,引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一是建立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5 年 11 月,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利用省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按照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整合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了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链接,将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 网站公开。二是各部门共同签署共享协议。省金融办分别与省法院、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 16 个部门签定了《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并以“信用吉林”网为窗口,打造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三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在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中,11 个部门已完善省、市、县三级综合信息数据系统。其中,省工商局已经实现与省级信用平台适时交换数据。其他部门通过省政府政务外网或专线形式进行系统接口数据对接,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18 个部门建立了省级信息数据系统,与省级信用平台交换共享省级相关数据。6 个部门正在设计整合部门信息系统,计划在 2016 年内完成。届时, 将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数据共享。4 个部门尚未建立信息数据系统,相关信用信息数据以光盘形式与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交换。截至目前,省级信用平台已经征集省(中)直 40 个部门相关信用信息数据 1 亿条。“信用吉林”网站作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已经成为信用信息数据综合应用平台。   (三)信用信息在各领域得到积极应用。信用信息数据及信用产品在全社会广泛应用,是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动力,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价值体现。全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积极主动建立监管和服务对象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嵌入到行政管理及公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一是积极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推行守信激励措施。省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分类监管,全省 17.4 万户纳税人参加了信用等级评定;省国税局通过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银税互动”贷款,截至 2016 年 1 月末,省农信社、省建行先后向 79 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6900 万元,增加就业 1527 人;省地税局通过向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设银行、吉林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开纳税人的评价结果,积极促进“缴税贷”等优惠措施落实。二是部门联动,推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省住建厅推行动态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统一的信用评价制度,与国土厅和人民银行实现信息共享,对信用优良企业减免审批流程,对信用不良企业在招投标及贷款申请等方面予以限制;省高法通过省级信用平台向省国税局、工商局等 44 个部门推送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信息,开展联合惩戒;省安监局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通过省级信用平台,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在新增项目的核准、政府采购、证券融资、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严格限制或禁止。三是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省交通厅在办理行政许可环节全面推行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涵盖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奖优罚劣。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各项目招标工作中,提高信用高等级企业中标概率,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省质监局依据“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系统”,对质量失信企业在评优评奖等方面施行“一票否决”,对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监管。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注册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高资信企业给予种类优惠扶持,同时提高低资信企业抽检频率。吉林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从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四是开展信用信息核查,规范市场行为。省民政厅建立“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针对全省城乡低保和住房保障工作共核对 747.4 万人次,检出率 5.9%。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信用核查,将不良信用记录应用到项目申报、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委托等工作中。吉林银监局依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18 号),在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评级报告、征信报告、资信证明等。五是不断完善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大数据共享应用。省工商局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验证、查询的内容和方式。吉林证监局启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建设及应用。   (四)全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全面启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 号),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7 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吉工商联字〔2015〕7 号),建设了“五证合一”数据交换平台。省质监局根据国家规定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预赋 5 年连续码段 — 991 — 工作。建立涵盖全省各类行业的电子档案数据库,对全部信息源进行实时审核,出具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统一信用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推动新旧代码平稳过渡。实现了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各部门业务联动。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全面推进。全面推进“双公示”是国家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推行“放、管、服”综合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 557 号)要求,共同推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 日双公示”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 网站、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网站分别公示。目前,各成员单位行政许可信息全部在省、市、县三级政府政务大厅进行公示,并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通过“信用吉林”网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省质监局、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民政厅、省安监局、长春海关、省地税局、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等 13 个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网站同步公示;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住建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 27 个部门的“双公示”信息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展开。2016 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开局之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吉发[2016]19 号)要求,省金融办联合人民银行长春中支、涉农金融机构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共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省级信用平台建立了“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试点县(市)提供信用信息云平台服务。并逐步与人民银行长春中支“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共享。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标准整合公共信用信息,组织涉农部门、乡镇政府与涉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对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经济合作组织开展补充征信。并将信息推送省级信用平台。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综合授信制度建设。其中,长白县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投资建设了“长白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整合了县内所有部门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的部分信用信息,“诚信长白网”已上线运行。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开始应用信用记录。同时,在机关诚信建设、清理不良贷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七)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步伐加快。东北四省(区)共同签署“信用合作框架协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跨区域信用合作工作。初步拟定共同制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共同推进区域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产品互认工作。形成“一个区域规划、一个共享平台、一个信用市场、一套奖惩机制”的格局。2015 年 9 月,黑龙江省组织召开了“东北四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四省区共同研究制定了《东北四省(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 (2016 版)》。虽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社会信用整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明显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过低;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现象时有发生;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不足;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与司法公信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第二节 形势和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我省已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关键期、建机制增活力的攻坚期、新优势新动力的形成期、补短板建小康的决战期。我省要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将其作为强化政府自律、简政放权、提高服务能力、引领社会预期的重要举措。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举措;是减少行政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良好发展环境,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吸引资金、技术、人才的流入集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挑战,扩大我省企业品牌影响力,树立良好的信誉,提升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我省正处在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关系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创新和改进社会管理体制,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   (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迫切要求。人民群众对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对优化社会信用环境要求迫切。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意识,建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联动监管、惩戒机制,有利于有效遏制违法失信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形成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第一节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按照吉林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相对完善的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形成和培育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持续提升为支撑;以健全政府的行业监管体系为保障;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分析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水平,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节 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注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吉林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进行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衔接好信用体系建设的各个环节,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三)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行业征信与联合征信系统同步推进,加强行业征信系统和联合征信系统的前期协调和后期完善,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共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四)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征信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实现信用 — 998 — 信息搜集、整理、共享三阶段的流程化和系统化,简化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创新方式,注重实效。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具有吉林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和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有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六)重点突破,推广试点。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发展现状确立适合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以“区域带动整体”,全面落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第三节 目标   到 2016 年底,初步完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的基础工作,确立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制定相关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推进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完成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省内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信用市场相关组织机构规模逐步扩大;弘扬诚实守信、普及信用教育,统筹社会、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的协调发展,初步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到 2020 年,初步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信息实现全面融合,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平台的应用实现有效推广,联合征信数据系统运行有序,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信用服务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明显,信用服务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力显著增强;信用奖惩机制趋于完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目标指标    指 标 2017 年 2020 年 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食品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工程质量监理企业信用档案覆盖(%) 80% 100% 金融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公益性岗位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100% 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联建共享单 ≥30 ≥50 信用服务机构家数(个) 5 10 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覆盖率(%) 20% 80% 金融账户实名制比率(%) 90% 100%   第三章 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5〕51号),加快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应用制度。   第一节 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加快建设由省级、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纵横联通的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省级和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吉林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网络和四大基础信息资源库(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整合网络资源。实现按需提供基础资源,为各级政务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和《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发〔2015〕51号),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推进各市(州)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逐步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和完善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综合公共征信平台体系。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存储、查询、发布的枢纽,纵向与国家及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中)直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与省级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本级及县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通过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汇集各行业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及时发布依法公开的各类信用信息,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信用信息支持,为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机构提供支撑服务,向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提供查询服务。   (二)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吉林省相关信息基础设施,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与省或市(州)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省级部门统筹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率先从公务员诚信、工商管理、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流通服务、税务、电子商务、进出口、中介服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教育科研、法院审务公开等重点领域开始,加快建立法 — 1002 — 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信用记录进行电子化处理,做好行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工作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工作。   第二节 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支   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征信系统,推进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与社会征信系统之间信用信息的共享互补。   (一)促进社会征信活动系统建设。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应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省、市(州)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要依法向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数据资源。   (二)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   第三节 加强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工作    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改进金融服务水平。   (一)完善全省企业和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持续采集、更新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吉林金融信用信息,重点依法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应用。   (二)建设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防范风险能力。   (三)推动全省金融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根据国家规划,配合国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推动全省金融信用信息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四)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不断扩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覆盖范围,推动有关部门将掌握的非金融类信息纳入数据库,丰富数据库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效信息服务。   (五)推动全省非银行类金融数据监控系统建设。根据国家规划,配合国家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建立覆盖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小微机构的金融数据库,推动全省金融数据监控系非银行系统建设,促进金融监管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    第四节 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    按照统一的格式标准采集信用信息,通过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实现全省不同行业、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交换共享。   (一)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各市(州)、各省(中)直相关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明确责任、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确定信用信息公开属性和查询权限,及时通过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交换共享,对信息查询实行登记管理。   (二)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已公开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体系,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三)整合和改版“信用吉林” 网站。按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设计和开发,建立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反馈机制,开设诚信示范企业的评选专栏,为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提供平台服务。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实现信用信息发布与公示、信用查询、信息互动、信用监管和各类信用服务入口等基本功能,形成全省政务管理、行业监管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统一网络入口平台。   第五节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保证信用信息数据安全,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制定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在部分领域试行信用修复管理,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实施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第四章 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及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衔接,将诚信建设融入各行业的业务工作中统筹部署推进,使诚信建设成为推进各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一节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入推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及相关信息的政策解读。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市场监管信息、法定检验监测信息、违法失信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依据相关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级政府及部门切实执行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优化公开流程、制定工作规范,按要求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设更加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强化政府诚信示范推动作用。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落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吉金办联字[2015]1号),将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同等条件下,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 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优先办理资质评定、申报、验证,简化审批、审核程序,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 在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出口退(免)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或倾斜。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把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竞 — 1010 — 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等任何地方保护主义措施。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过程透明。强化预算约束,提高政府收支透明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和完善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全面开展公务员信用记录工作,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守信手册,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五)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依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实行以第三方机构主导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制定和完善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体系,规范评定程序,明确等级类别,为政府部门监管、公众选择提供参考。加大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力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将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强化公益类事业单位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事业单位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推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一次告知、首问负责等效能责任管理制度。突出诚信道德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节 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维系商业活动、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要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制度、失信“黑名单” 制度、产品质量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动惩罚制度、诚信企业奖励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推进食品、药品、农产品等企业产品质量追溯工作,强化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监控和抽查;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推动企业每年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依法向社会披露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逐步实现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和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全覆盖。   (二)流通领域诚信建设。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加强流通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二维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新兴业态和重点领域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建立健全外贸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推进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建立跨部门的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外贸企业信用状况与外贸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洗钱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推进网络金融领域诚信制度建设,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违法失信行为,加强网络金融市场准入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建设网络金融信用监管系统,构建良好的网络金融诚信环境。促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及其他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制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惩戒作用。推进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与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信用档案,完善信用记录工作。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逐步实现金融账户完全实名制与个人和企业银行信用记录全覆盖。引导金融诚信经营,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强诚信意识。   (四)税务领域建设。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开展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对诚信纳税人在税收优惠、企业免检、政府采购等方面予以奖励;对失信纳税人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由省税务局对纳税人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分析与共享,逐步完成全省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和经营者价格自律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着力推行“明码实价”。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经营者价格诚信管理,全面实施企业价格失信信息发布披露工作,推动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推动建设全省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信用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将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规范和评级标准,及时全面记录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失信信息,发布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环保、质检等其他监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统一发布共享,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托吉林省招标采购系统,做好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征集共享工作,实现公开招标项目信息发布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覆盖。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全面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信息发布公告制度,及时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建立完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招投标的主要环节之中。   (八)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建立健全与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名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水路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管理,实施信用激励惩戒措施。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与道路交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加快建立实施跨地区、多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九)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非法传销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十)统计调查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信用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社会公示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企业评优升级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十一)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二)中介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三)国土资源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全省国土资源数据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分类监管,完善国土资源领域的信用档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和承担国土资源工程项目单位进行信用管理,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第三节 社会诚信建设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社会领域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水平,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在行业管理事项中开展对信用信息的应用,实现信用报告在社会办医、多点执业、医院评审、科研管理、药品采购等工作中应用,实现信用报告在人员招聘、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各项卫生计生工作中。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对守信主体要综合运用惩戒手段依法惩戒,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开曝光形成社会震慑力,将奖惩机制应用在打击非法行医、打击“两非”、打击伤医行为及医闹、打击套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领域。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培育卫生计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惩戒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行为,完善市场退出制度。大力开展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以及社会救助、救灾、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方面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骗取社会救助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惠民政策申请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格受益条件审查,完善退出环节管理,强化对社会救助的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记入法人失信内容,并与主要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关联。实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对于工程款已经及时拨付到位,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各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四)科研、教育领域信用建设。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科研人员和社会监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信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教职人员、大学生和研究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五)旅游、文化、体育领域信用建设。全面征集文化、体育、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制定从业人员诚信准则,建立实施信用奖惩机制,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实行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体育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推进体育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完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数据库。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全省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信用档案,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建立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建立国控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激励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探索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环境违法等行为受到银行信贷制约而后积极整改到位的企业,及时予以等级修复并向银行通报,为其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激励企业积极改进自身环境行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加强国家能源利用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推进开展节能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依托全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建立完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信息和信用档案。引导社会组织增强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信用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定标准体系,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会组织失信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在失信事件中的关联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法人信用评价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在各类社会活动中的信用水平。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境外和外籍人员在我省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制度。针对重点职业人群,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销售经纪和公估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全面建立信用档案,并实现政务共享查询。完善职业行为操守规范,在职业资格取得认定、职称评定晋升环节,推广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对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进行惩戒限制。在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社会秩序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信用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规制度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第四节 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一)法院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实现覆盖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的全国四级法院信息互联互通。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流程网上公开、庭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倡导信法守法、诚信交易、互信合作,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违约毁约、假冒伪劣、虚假诉讼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深入推行“阳光办案”, 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规范和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完善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信用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防标准化建设纳入诚信管理,强化内部单位安防建设的主体责任,公开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列明具体整改标准和整改期限、整改隐患的企业信息,并将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第五章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以完善法律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防护为主要内容的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第一节 完善信用法规和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立足我省的实际,与国家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相衔接,逐步形成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信用管理规范和标准为配套,建立政府和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性制度框架。 (一)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规体系。推进《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立法工作,制定《吉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使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发展规划等有法可循,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使信用人才的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建设有法可依。 (二)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及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和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落实我省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制定《吉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条例。 (三)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征集规范》,做好与国家标准的衔接。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加大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力度。制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等制度。 (四)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信用信息管理及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节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的信用行为。坚持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强化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共同推进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一)对守信主体进行激励奖励。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15〕10 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利用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吉林” 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二)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约束。推动形成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充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充分参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运用司法惩处、限制市场准入、市场退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建立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支持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相应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三)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举报问题。 第三节 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规范、活跃、繁荣的信用服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动力,可以拓展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来源,为各类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更为丰富的信用产品,更好地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 (一)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和培育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吉林省设立分支机构,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拓展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逐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二)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应用。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的需求。加强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核、证券发行、信用担保等方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主动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采购、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等商业活动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 (三)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 (四)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制定实施分类监管办法。落实国家信用服务法律制度,实施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按照“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实施方案,完善信用档案标准。由信用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申报信用(征信)评级方法、人员结构及资质、以往信用服务成果、信用(征信)报告模式等信息,联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信息核查、比对、认定工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在“信用吉林”网上公示,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服务机构给予提示。 (五)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治理结构,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提升信用服务质量。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第六章 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要大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倡导社会成员加强诚信自律,提高道德修养水平。 第一节 普及诚信教育 充分调动各类机构、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诚信教育,用好载体,丰富内容,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 (一)丰富教育内容。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丰富诚信教育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尚,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二)改进教育方式。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活动,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宣传效果。办好用好道德讲堂、国学大讲堂、长白山讲坛等载体,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遵德守礼。 第二节 建设诚信文化 推进诚信文化融入经济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让社会成员信用意识增强建立在文化修养水平和道德境界提高的基础之上。 (一)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上、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二)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吉林好人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三)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 — 1036 — 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信用村(乡、镇)”等诚信创建主题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信用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五)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相关课程,积极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及相关从业人员。健全信用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探索信用管理师认证机制。发挥信用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指导信用服务机构优化岗位设置和规范化管理。加强科研队伍和机构的建设。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进行信用基础性、前瞻性、实用性研究,加强信用专家队伍的建设。 第七章 实施专项工程与试点示范 第一节 专项工程 重点领域专项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着力围绕政府管理与服务创新、信用信息应用、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实施《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改进政府信息分类管理和公开的方式,扩大主动公开信息内容,注重落实各利益相关者和基层组织机构的知情权。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经济秩序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选择好公开披露的媒体和时段,提高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二)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建设工程。依托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创新中小微企业集合信用服务和融资担保方式,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过程中对守信中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培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培训和辅导,增强中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落实《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制定《吉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探索完善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标准和采集方式,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发挥各种信用主体的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广大农民提高信用意识,在信用创建过程受到教育,得到实惠。 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制度,整合和引导政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组织将其所掌握的经济金融及行政管理资源向信用良好的农村社会成员倾斜,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鼓励农村社会成员提升信用意识和守信能力,有效促进农村信用环境在整体上的显著改善,突出信用在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节 推动创新示范 (一)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综合示范工程。选择不同类型的市(州)、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开展地方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示范地区率先建立地区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本地区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各级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强化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并作为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建立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奖励,失信者受到惩戒约束。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重要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 (二)东北四省(区)信用合作建设工程。以《东北四省(区)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 (2016版)》为基础,不断丰富内容,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与其他地区交换共享企业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实施跨地区信用联动奖惩,共同打击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营造区域诚信环境。适时推进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与周边地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之间对接联通。 (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旅游、电子商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点行业领域,率先查询应用信用记录,试点推行第三方出具信用报告制度。 (四)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各类社会主体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采取创建单位自荐、行业主管部门推选、第三方机构评价、省信用主管部门审定发布的办法,广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社区、诚信学校、诚信机关等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全省各类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八章 落实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切实推进落实本规划的各项建设任务,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建立完善省、市(州)和县(市、区)三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制,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工作进展。各级政府要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牵头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各部门明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落实具体负责人员。支持信用建设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安排,分解细化规划任务,通过制定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积极实施信用建设专项工程,不断推进地区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规划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组织协调省级各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推动各市(州)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级各行业领域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三节 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需要优先给予安排;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磐石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