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信用中国
- “信用磐石”官方指定磐石市唯一信用信息发布网站 -
主办单位:磐石市政务服务局
站内搜索:
 
省内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 工作动态 > 省内动态
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章来源:信用中国
  • 发布时间:2018-10-16 14:46
  •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部委联合发布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引导各部门、各行业依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税务机关应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在吉林省各级税务机关对外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 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五)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六)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录入其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海关部门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十二)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禁止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信用惩戒,限制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进行有效惩戒。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十六)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由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审核参考,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十七)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外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第八条吉林省级税务机关应在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次月30个工作日内,向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九条 吉林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在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次月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省工商部门应予配合,为税务机关提供系统接口。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的次月30个工作日内,省信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吉林信用网”和省级各部门网站,以及指定的其他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应定期通过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获取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第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与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应建立案件信息提供台账,记录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和接收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第十四条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关、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联合惩戒工作。

  第十五条 参与联合惩戒的各单位应密切配合,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联合惩戒开展情况。要充分利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搜索


请输入关键字

专栏直通车
信用动态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信用公示信用服务联合奖惩
大家关注头条新闻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9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头条新闻广电总局开展广电广告专项整治 虚假宣传保健品等广告成重点头条新闻揭秘民宿“刷单”套路头条新闻让信用的地基坚固起来头条新闻《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规范》国家标准于10月1日起实施头条新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查房地产中介囤积出租房源
磐石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