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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8-07-13 18:18| 信息来源: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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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对舒兰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石义等委员提案答复
石义、孙丙双、韩立国、吴桂森委员:
        您们在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散养畜禽粪便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着重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治理”和“资源利用”这两个关键点,坚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加快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化生态畜牧业、促进畜牧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精心组织,统筹谋划,狠抓落实,较好地实现了全市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协调发展。
        一、部门职责界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对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二、养殖场选址审批程序
        关于养殖场选址首先土地,环保、畜牧,畜牧实行备案管理,只要符合《畜牧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动物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等其他相关手续齐全方可备案。
        三、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
        2017年以来,我局根据《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2017]1号)和《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舒兰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批复》(舒政函[2017]215号)及《舒兰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发[2018]22号)文件要求,根据《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及其他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舒兰市实际情况,对舒兰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进行重新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规范场区布局、改造基础设施、提升装备水平;及时更新、完善畜牧养殖业标准和技术规程,搞好标准化技术培训,将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真正落实到生产全过程;加快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稳定生猪、家禽生产,大力发展食草动物和地方特色畜禽品种,构建区域布局合理、养殖方式先进的现代畜牧养殖体系。
        四、防治畜禽粪便污染下步工作措施
        我们将进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继续督促、指导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综合治理,实现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内不达标的规模养殖场一律关闭。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具备相应的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等综合治理技术,通过有机肥生产等技术,进一步提高畜离粪便的综合利用率。坚持农牧结合,鼓励粪便生态还田,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专业化粪污处理中心,对周边的养殖场(户)的粪便或污尿集中收集,通过氧化塘贮存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简易粪便肥在每年在春播前或秋收后,利用专业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 
        二是进一步缩减限养区养殖场(户)。计划到2020年,限制并逐步把养殖户退到限养区以外,减量不增量,降低畜离粪便排放总量,合理构建现代畜牧业产业体系。
        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18-2020年)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舒政办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多措并举,强化督查,坚决消除畜禽污染物向水体或其他环境的直排现象,防止关闭的养殖场重新启用,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加大对禁养区、限养区的整治力度,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坚决彻底整治到位。
        四是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的方式进行清洁生产,目前正在筹备省、市级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多种技术处理方式的现场会。
        畜牧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感谢您们对我市畜牧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舒兰市畜牧业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