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务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数审改〔2023〕3号)和《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市政数局发〔2023〕37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形成《舒兰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舒政务发〔2023〕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数审改〔2023〕3号)和《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市政数局发〔2023〕37号)文件要求,依法依规编制形成《舒兰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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