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将舒兰市消防救援局消防执法信息予以公示公开,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一)执法主体
舒兰市消防救援局
(二)执法人员
局 长:吕光
监督执法人员:赵来喜、杨翼飞、关旭明、王霄鹤、王兆珩、康渤楠
(三)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权限
1.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导、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舒兰市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通过舒兰市消防救援大队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向社会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
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5.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6.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7.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8.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办公地址
吉林省舒兰市舒兰大街北出口
(五)消防执法公开系统网址https://xfjd.119.gov.cn:1890/jdzfxygk/?cityCode=110000#/page/sgsxzxk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权力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二)责任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检查;
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7.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8.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包括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社会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2.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全相关人员、设施、器材、装备;
13.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初审:蔡晓雨 复审:常伟 终审:欧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