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9-10-30 07:44| 信息来源:舒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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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卫生城市 共享美好家园】舒兰市巩固卫生城市公益宣传(九)
 每个公民都要尽
爱国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鼓励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捐资兴建、经营、维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和提供爱国卫生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卫生法规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全民性卫生清理劳动,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吸烟者在公共场所吸烟。
  3、主动承担门前屋后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室内外达到整洁、绿化、美化。保持屋顶、地面、墙壁、角落、门窗清洁,不乱堆乱杂物,畜禽圈养,室内物品摆放有序,清洁卫生;厕所消毒、无积便、尿垢、蝇蛆,基本无臭,实施粪便无害化处理。
  4、积极预防和控制四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单位和个人要正确认识四害防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消除四害孳生场所;自觉参与统一灭鼠、灭蟑螂活动,防制病媒生物防制疾病。
  5、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随意倾倒垃圾、废物和粪便。      
  6、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设施。      
  7、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的有毒、有害废弃物,须由本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8、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