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舒兰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9日
舒兰市教育系统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和《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竞聘
第三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教育系统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新产生的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制订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教师招聘
第六条 教育系统新聘用教师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七条 各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八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五章 教师调动
第十条 禁止系统内任何单位之间擅自相互借调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申请工作调动的,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城区学校需要从农村学校调入教职工的,必须由本人向调出、调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后报教育局,教育局依据调入单位的人员编制、职称岗位及工作需要,组织考试、测评和考核,择优选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经市编办核编后办理调动手续。
系统内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平行调动人员,必须由本人向调出、调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后报教育局,依据调入单位的人员编制、职称岗位及工作需要情况,经教育局党委会通过,市编办核编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凡涉及调动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在暑假开学前两周,由单位将调动材料统一报送教育局,教育局统一按规定进行审核,其它时间不办理教职员工调动手续。新招聘的教师服务期内不做调动。
第十二条 所有调出的人员未办完调转手续必须在原单位坚守岗位,不得先行到接收单位上班。如有未办理调动手续到接收单位上班者,一经发现不再予以调动。调动申请一经批准,限15日内办理完调动手续,过期不办理调动手续又不按时上班者,其调动手续立即作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在职教职工参加各种招干考试,如有政策允许,必须在报名参加招干考试前向所在单位和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否则不提供人事档案,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得擅自借调教职工改做其它工作。对因工作需要调出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调出,在没调出前必须坚守岗位,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准提前离岗,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免费师范生辞职、调出,需要经过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所在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七章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利用我市现有教育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各单位一般不准雇用临时工做工勤人员,尽可能安排在编在职人员上岗。如有特殊情况需雇用临时工的,必须报教育局备案,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和师德。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档次。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吉林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培训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各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十章 请假
第二十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婚假、产假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执行。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到学校的评优选先和评职晋级之中。单位的主要领导最长批准事假时间不许超过20天;请事假15天以上的,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教育局备案;20天以上者报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病假待遇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必须及时将病假人员应发工资标准按相关规定每季度报财政局核减并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一章 延迟退休女教师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女教师如本人要求不延迟退休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如本人要求延迟的,应在距退休前2个月向学校提出延迟退休书面申请,履行签批手续,如本人不履行提前申请程序,则按不延迟退休对待。延迟退休前是领导职务的,免去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 延迟退休教师必须到教学一线任教,并与编制所在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其承担的工作量、育人职责、教学质量等必须达到要求,周课时数不低于服务单位的周平均课时数。
第十二章 争议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舒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舒兰市教育系统人管理制度》(2014年制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