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直管学校具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按照省级统筹、分级监管的原则,省教育厅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学校对学籍管理员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六条 招生。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七条 建籍。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要求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小学学生学习期满升入初中后,升入的初中凭入学通知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入学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后,升入的普通高中凭录取通知书和招生部门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第八条 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简化工作流程,停止使用纸质转学手续,全部在网上核办,实现“只跑一次”。简化证明材料,只需学生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户籍或房产、工作调动等。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及本县(市、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严禁借读。
第九条 休学。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跳级。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第十二条 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确因学习困难,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
第十三条 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而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十四条 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学生建籍工作应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各项学籍异动的每个办理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严格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各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布电话、邮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本单位的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对接到的咨询、投诉,应当依照我省关于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网络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所辖学校的各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包括处理问题学籍、办理时限、异动理由等。
第十九条 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章 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直管学校具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按照省级统筹、分级监管的原则,省教育厅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有监管责任;学校对学籍管理员具有监管责任。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班额不超过56人。
第六条 招生。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七条 建籍。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要求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小学学生学习期满升入初中后,升入的初中凭入学通知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入学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后,升入的普通高中凭录取通知书和招生部门录取名单审核学生学籍资格,按规定程序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和纸质学籍档案。
第八条 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或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人员的随迁子女,可以转学。简化工作流程,停止使用纸质转学手续,全部在网上核办,实现“只跑一次”。简化证明材料,只需学生家长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户籍或房产、工作调动等。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同一城市城区内及本县(市、区)内原则上不准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严禁借读。
第九条 休学。学生因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确需休学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跳级。非毕业年级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展突出,身体健康,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考核,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第十二条 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确因学习困难,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准予留级。
第十三条 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因身体严重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普通高中学业而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
第十四条 辍学。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疑似辍学处理,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第十五条 办理时限。学生建籍工作应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各项学籍异动的每个办理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严格保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各级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公布电话、邮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公布本单位的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咨询、投诉;对接到的咨询、投诉,应当依照我省关于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十八条 网络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充分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所辖学校的各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包括处理问题学籍、办理时限、异动理由等。
第十九条 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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