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1-12-29 13:30| 信息来源:舒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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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临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实效性,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负责制。

  (一)市政府全面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并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相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市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市政府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责任主体,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一般标准的审核审批、资金使用及救助金发放、“一事一议”事项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居民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

  2、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短时间内危及生命,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和个人。

  3、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生活困难或无力支付供暖费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已享受取暖补贴的除外)。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急难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

  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家庭财产状况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价值按人均市场价值不超过24个月我市当期低保标准掌握)。

  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教育方面不包括自主择校、非全日制学校教育、大学本科毕业后继续深造学习、出国留学等费用支出;医疗方面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捐赠、救助资金后,需个人承担部分。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医疗费用支出困难家庭。指因家庭成员患病,自付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家庭。自付医疗费用支出是指家庭成员患病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需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按自然年度计算)。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是指家庭年度纯收入减去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期低保标准。

  2、教育支出困难家庭。指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扣除教育救助后,支付费用仍然较大的家庭。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以下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课本费等基本费用支出。已享受慈善助学等相关救助的,原则上不再给予临时救助。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支出型困难情形。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或个人,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交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

  (1)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协查证明。

  (2)对于持有我市户籍,但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申请人要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请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出具其家庭经济状况及享受相关救助证明。

  (3)对于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临时救助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由居住地

  明救助理由的影像、证明、凭证等相关材料。

  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包括急难型救助程序、支出型救助程序和“一事一议”救助程序。

  (一)急难型救助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对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简化救助审核审批程序,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救助程序

  对于支出型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示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具体程序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及时将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报市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对象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除外),收到市民政部门反馈的信息核对结果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逐一调查,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2、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调查情况,审核意见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3、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经济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困难原因等综合情况,要重新调查复查,并要组织进行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审批时间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

  4、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予以批准,救助资金除了紧急程序救助外,一律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救助物资按照规定方式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5、建档立卷。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档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保存,并要建立档案管理、救助款(物)发放台账。

  (三)“一事一议”救助程序

  对于救助额度超过一般救助标准的,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具体按下列程序实施: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申请对象实际困难情形,提出救助意见,报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民政局)。

  2、召开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批。经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救助意见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经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由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受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委托的办公室主任),根据申请对象临时救助事项涉及部门和救助金额大小,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召开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会商确定特殊救助个案的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确定各相关救助管理部门的任务及完成时限,形成会议纪要后执行。

  3、申请临时救助对象救助事项仅涉及民政部门的,由市民政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后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类型和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情形,救助标准分档次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

  1、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因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为每人700元。

  3、因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为每人900元。

  4、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5、因春节及冬季取暖期间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无力支付供暖费用的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已享受取暖补贴的除外),救助标准每户200元,节日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我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

  1、因教育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每人为1-3个月我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

  2、因医疗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每人为1-6个月我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的家庭,救助标准为每人1-3个月我市当期城市低保标准。

  (三)“一事一议”。特殊情况救助额度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救助意见,结合救助对象实际困难情形,可通过“一事一议”救助程序确定。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予以救助,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度、衔接、补充的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发放救助金。为了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安全地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临时救助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急难型救助除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批准的救助对象清单转发给代发银行,通过代发银行将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要健全完善现金发放规章制度,建立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

  (二)实物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参照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实际生活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发放实物。发放的生活必需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采购的物品,要安排专人责登记、保管,健全发放手续,建立发放统计台账。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和申请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或社会组织给予解决。

  第六章 救助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协调机制建设。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民政办牵头、相关站办所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二)乡镇政府(道办事处)要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配备好工作人员,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和社会救助热线,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三)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

  (二)建立预拨救助金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年常住人口数、上年度临时救助人次数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等因素,核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金额度并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不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随时向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资金,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不出现缺口。年底临时救助资金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使用,市政府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各项制度、资金使用、救助精准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民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机密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视情况处以非法获取救助款额及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第十七条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舒兰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暂行)>的通知》(舒政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