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法发[2017]4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6]21 号)及《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2017 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 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或者其他不适合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检查事项,可以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农业部门及所属执法 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第四条农业局法规科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组织开展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全面推行,同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双随机、一公开”牵头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农业局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岗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情况等信息,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记录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质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要面向社会接受公开查询。
第六条 农业局应当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二)采取电脑随机抽选等方式,并综合考虑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确定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和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八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 3 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积极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 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条 通过随机抽选出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 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 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全程形成现场检查笔 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检查单位应当在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工作档案,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方案(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检查单位应当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农业局应当加强对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局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农业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十八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问题单位处理过程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农法发[2017]4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16]21 号)及《吉林市农业委员会 2017 年“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 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或者其他不适合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检查事项,可以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农业部门及所属执法 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第四条农业局法规科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组织开展本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全面推行,同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双随机、一公开”牵头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五条 农业局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记录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岗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情况等信息,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记录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地址、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并根据监管对象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质变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要面向社会接受公开查询。
第六条 农业局应当根据承担的行政执法和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中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第七条 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或计划;
(二)采取电脑随机抽选等方式,并综合考虑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确定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名单和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八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 3 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要积极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 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条 通过随机抽选出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 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 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应当全程形成现场检查笔 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 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农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四条 检查单位应当在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五条 建立执法检查工作档案,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方案(计划)、检查记录表、检查工作报告、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检查单位应当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局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七条 农业局应当加强对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局所属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农业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十八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问题单位处理过程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3 月 10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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