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1、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
2、摸清监管底数,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库应涵盖全部被监管企业,并根据信用状况分为良好、一般和不良三类。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涵盖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3、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保障“双随机”工作顺利实施,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随机选择执法检查人员,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4、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1年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新成立、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
5、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6、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双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7、做好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