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舒兰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人社系统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对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待检查主体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
第八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名单。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总量的3%抽取,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二条 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主体反馈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在检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