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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 星期四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河道管理监督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对河道保护、河道清障、河道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2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对水土保持预防、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3 | 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舒兰市水利局 | 渔业养殖单位 | 对药物残留抽样检测,渔药、饲料使用及养殖生产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4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水资源利用及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通过)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5 | 渔政监督管理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渔业生产单位及个人 | 渔业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备注 |
1 | 河道管理监督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对河道保护、河道清障、河道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2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对水土保持预防、治理情况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3 | 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舒兰市水利局 | 渔业养殖单位 | 对药物残留抽样检测,渔药、饲料使用及养殖生产记录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4 |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管理相对人 | 水资源利用及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通过)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
5 | 渔政监督管理检查 | 舒兰市水利局 | 本辖区内渔业生产单位及个人 | 渔业生产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 计划检查、定期检查、跨部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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