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舒兰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管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对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阳光监管、综合监管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的全部市场主体和单位。
第五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格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属地分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开展日常监管和行业标准化监管,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涉安商品实现监管全覆盖,在此基础上由市局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二章 抽查方法及实施步骤
第八条 制定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业务科室根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包括本科室涉及的全部行政执法事项,并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清单制定后报市场科汇总并由法规科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各科室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费释和工作实际对清单实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对于一般抽查事项,由市场科建立“大库”,将全系统持有执法证的所有执法人员纳入其中,对于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相关科室建立由具有专业知识及专业执法资质执法人员组成的“小库”,以保证抽查质量,并将名录库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各业务科室根据监管职能和内容,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所监管的存续市场主体和单位分类建库,每个抽查事项对应一个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所 有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并将名录库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的变更给予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各科室要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的抽查计划,抽查计划要包含抽查事项、实施时间、抽取检查对象数量、抽取比例、抽取检查人员数量、是否需要联合其他单位,抽查计划报市场科汇总并由法规科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实施。
抽查计划要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3%,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二条 检查任务的生成。各业务科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按照年初制定的抽查计划,生成双随机检查任务。在生成双随机检查任务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乡镇街道(社区)负责人、业户代表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第十三条 检查的实施。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各检查组要根据被检查的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合理安排检查顺序,以科学高效为原则,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要严格按照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检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检查时要做好各项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要当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能够当场反馈检查结果的,检查人员可以当场反馈。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第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档案的保管。市场主体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交至企业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 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三章 抽查结果的公示、运用、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七条 抽查结果公示依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八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交由企业规范管理分局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涉安商品相关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将纳入属地分局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场科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4月24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