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7-11-29 22:19| 信息来源: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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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局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住建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局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制定执法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五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局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六条  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七条  局各相关业务处(局)室应当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始应当对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各级执法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操作和实现。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各级执法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随机抽取。
     第十条  执法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实施检查的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处(局、总队)室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全程参与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执法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消费者协会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纳税总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执法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法院文书以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检查人员所在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进行公示。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