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对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 |
1.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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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易燃易爆等场所防雷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场所的防雷装置 |
是否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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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1.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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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升放/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1.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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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1.是否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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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气象信息服务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
1.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是否逾期未向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统计与公示制度。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办法实行前成立的,应当自实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备案;本办法实行后成立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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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破坏气象设施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1.是否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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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1.是否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种植高度超过规定要求的树木、作物等。 |
《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网络平台建设,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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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气象资料使用情况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1.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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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开展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国家安全、保密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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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1.是否存在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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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使用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六条: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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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为的检查 |
市气象局 |
社会组织和个人 |
1.是否具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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