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舒兰市民族宗教局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根据舒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第七条 应当根据舒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八条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第九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应要如期制定并提交年度检查计划。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采取“双随机”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一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通过“双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对象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三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局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四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舒兰市民族宗教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