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 |
检查 |
检查 |
检查 |
检查依据 |
备注 |
1 |
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信息网络安全及附属场地安全、上网人员实名登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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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单位 |
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环境安全状况。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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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信息系统网络环境及附属设施安全。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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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及相关事宜的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单位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相关手续及备案材料内容进行检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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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 |
1、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等相关事项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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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信息内容及相关事宜的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 |
对法律所规定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信息内容及相关制度进行检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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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微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内容比照网站信息内容管理的检查 |
舒兰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微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 |
比照法律规定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的信息内容及相关管理制度对微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信息内容、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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