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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9-03-14 18:21| 信息来源:舒兰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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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完成这一环节,才能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37号)文件,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部署,并且要求县级要制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办法,为落实好上级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们研究起草了《意见》。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我们按照上级要求,参考了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伊通县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指导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主要突出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成员身份确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开展成员身份确认基本原则一是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二是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三是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四是要维护稳定,化解矛盾。

(二)成员身份的取得。

《意见》规定了7种成员身份取得情形。(1)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依法享有或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2)二轮土地承包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4)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人员。(5)因合法的婚姻(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及依法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等)、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地,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6)户籍迁出或全户户籍迁出,但仍依法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7)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村民会议或2/3以上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的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保留。

《意见》规定了3种成员身份保留情形。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应当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成员身份的丧失。

《意见》规定了7种成员身份丧失情形。1.死亡或被公安机关宣告死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规定的,自户口迁出时起,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4.已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5.服兵役成员,升任中高级士官或干部的,或者按政策进行转业安置的,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6.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7.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相关文件: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