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 首页>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及解读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1-06-07 08:25| 信息来源:舒兰市人民政府
打印 |
字号:
《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行动是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的一项主要工作。制定《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的通告》,对创建省级文明城,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将发挥积极作用。鉴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工作的重要性、应急性和紧迫性,亟需制定市级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动员全市力量,深化任务落实,最广泛调动社会参与,开展好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工作。

二、制定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202162日,市创城办牵头起草了《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的通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共一项内容

1.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构筑物属违法行为,同时属于安全隐患,且影响城市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吊筐。

2.已在建筑物外立面私自安装吊筐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权属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3.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款、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相关链接:舒兰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城区建筑外立面违法安装吊筐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