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0-03-09 15:56| 信息来源:舒兰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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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研究拟定市级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地)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地)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地)相关产业省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行业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站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地)省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地)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地)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科(人秘科、计财审计科)。负责管理干部的考核任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干部奖励、录用和人事调配;负责工资、福利、保险、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负责用工、干部教育、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文字综合、文书档案、四防安全及机关后勤事务。负责编制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项目的立项等工作;负责各项投资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管理;筹集管理林业基金、各项拨款、贷款周转金、林业专项基金;指导检查林业专用项目基金的使用,负责林业生产、基建、劳资、财务的综合统计与分析;负责全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林业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及物价管理等工作。开展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申报工作,制定使用管理计划,经批准进行实施,负责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森林资源管理科(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林地、木材运输、野生动植物申诉案件的行政复议,主持听证,行政诉讼代理工作;负责林地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林业行政案件查处,接待林政来信来访;负责木材检查站及木材加工厂点;负责全市林业法制宣传、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情况综合;负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林蛙产业协会工作。负责可食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林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草原(地)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察、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森林资源安全科(防火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落实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推进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队伍、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严格行政审批,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储存等的前置条件,新项目与高危项目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日常现场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制定和完善板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指挥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参加或直接查处各类伤亡事故;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发放工作;指导行业内部森林草原(地)火警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年度行业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负责行业森林草原(地)防火权责清单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地)火情的接报警工作;负责行业森林草原(地)火情预报和扑救工作;负责森林草原(地)防火项目建设管理;负责防火物资储备工作。 

(四)科技产业科。组织开展林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协调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指导林业企业的产业建设和发展;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林蛙养殖户走产业化指路,实行政府+公司+基地+蛙户的产业模式;规范林蛙养殖,培训林蛙科技人员,科学培育林蛙种苗和放养林蛙,按产业化思路发展林蛙产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态保护修复科。负责宣传、贯彻、监督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好面向社会的造林绿化宣传教育。制定全市造林绿化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并下达造林绿化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城乡绿化任务并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全市义务植树活动;组织协调各部门造林绿化工作,制定造林绿化标准、推行造林绿化责任制;负责全市造林绿化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的指导、技术培训、检查验收、汇总上报、总结表彰工作;承担市委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文字综合、统计调度、质检验收、信访等项工作及其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