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政府| 2020-03-09 16:39| 信息来源:舒兰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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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民政局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关于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舒兰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及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拟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拟定全市行政区划的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行政区域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市际及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协调工作;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图;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五)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组织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 

(十)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保密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综合工作;负责局年鉴、大事记、文件汇编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有关民政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专项民政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协助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抓好所属单位财务人员的行风建设。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直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培训、调配、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二)民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协调市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拟定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承办中央、省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政策。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政策和要求,负责民政局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民政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拟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监督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乡镇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市管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负责收集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地名档案资料,对自身保存的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和分析,开展地名公共服务。通过自身掌握的资料和信息,积极开展对全社会的地名信息服务。 

(三)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安全生产科):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促指导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及全市养老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拟定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科: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地方性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执法监察、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服务和执法监察工作。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