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舒兰市机构改革方案》(吉厅字〔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舒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舒兰市科学技术局、舒兰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牌子。
第三条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工业信息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信息和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负责工业企业的调查研究,编制全市工业经济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运行态势及本地区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等有关问题,保障工业企业生产正常运行;承担工业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工作。
(二)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技改项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国家、省和吉林市对口部门项目申报的初审及国家、省、市到位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
(三)执行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五)负责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及服务工作。
(六)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企业电力需求状况,协调解决工业用电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
(七)编制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融资、信息、市场、人才等工作,建立多种形式的民营经济服务体系。
(九)承担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管理工作职能。
(十)负责处理工信系统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十一)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十二)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四)牵头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十五)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业务、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六)统筹域内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域内创新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七)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九)承担外国专家管理职责,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人才交流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二十)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友谊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等奖项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类科技示范园区的建设:指导科技园区、基地、科技创业及孵化平台建设工作。
(二十二)指导协调市直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乡镇的科技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科技培训和科技宣传工作。
(二十三)承担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
1.将舒兰市金融服务中心承担的“(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研究和分析金融形势、金融政策走势,指导和协调全市金融风险防控、化解工作;(2)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变更、注销和日常监管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等行政职能回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第四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经济运行科。负责工业企业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工业经济规划;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分析运行态势及本地区工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保障工业企业生产要素供应,解决行业发展中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贯彻落实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项目规划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新产品开发工作,组织协调技改项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负责国家、省和吉林市对口部门项目申报的初审及国家、省、市到位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和产学研结合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指导、服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及服务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能。
(四)民营经济科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有关发展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编制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完善对外协作工作;负责全市民营企业运行情况综合、调度、报表等工作;负责做好创业者、小老板的培训工作,开展好创业服务;负责收集整理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产业、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企业进行发布;负责搞好企业项目、产品的市场推介,对外发布信息宣传;负责国家、省和吉林市对口部门项目申报的初审及到位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负责乡镇街民营经济的调度、考核工作。
(五)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监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变更、注销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负责开展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域内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协助企业上市挂牌、债券融资服务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再融资工作;负责对域内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企管科)。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在产业转变升级和布局调整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相关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工业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同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督促整改落实;负责辖区内铁路监护道口安全检查工作、培训工作、宣传工作和道口房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工信系统改制企业遗留问题。
(七)科技业务科。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的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育成计划;推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组织开展科技知识宣传、实用技术培训等活动;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外国专家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工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六条 市工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舒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舒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