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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516049/2012-108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索  引 号: 013516049/2012-10862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船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标      题: 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发文字号: 吉船政发〔2010〕15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5月15日

  

吉船政发〔2010〕15号

 

船营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

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决策,推动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强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时期,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党的十七大做出了“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战略部署,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建设人力资源强区的目标。教育在人力资源强区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位置。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提高人口素质、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推动力量。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推动船营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发挥教育的基础、保障、后劲和支撑作用,全面推进船营区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好。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依据,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目标,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基本解决;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明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进一步提升,涌现出一批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的优秀教师;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提高,形成一支能适应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四)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大力弘扬“平凡之中的伟大追求,平静之中的满腔热血,平常之中的极强烈的责任感”的精神,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为重点,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师德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全面提高师德素养,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建立健全师德激励机制,定期开展人民满意“十佳教师”评选活动和教师评先评优活动,树立师德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到农村、边远地区为教育事业发展建功立业,对长期在农村任教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给予表彰。

  (五)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教,严格按照《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教师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教师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要勤恳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敷衍塞责,不得无故停课、缺课、擅离职守,不得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造成损失。要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不侮辱、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潜心钻研业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尊重家长,注重家校联系,定期进行家访。

  (六)进一步完善师德监督考核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引导广大教师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予以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七)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加大补充农村小学紧缺学科教师力度,使所有农村小学都能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进一步充实农村骨干教师队伍,解决部分地方出现的骨干教师“青黄不接”问题。完善编制管理,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在册不在岗人员要限期归队或与学校脱离关系。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5年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教师结构合理,编制数、实有人数和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八)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根据吉林省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多渠道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一是采用省“特岗教师”政策,补充新教师;二是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招聘指标,在船营辖区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中,采用公开招录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三是继续从城区中小学教师中,选派优秀教师到乡镇支教。

    (九)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城区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形式,落实城区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十)改善农村教师待遇。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实现乡镇教师工资、津补贴、公积金相同待遇,确保乡镇农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待遇。适当提高乡镇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农村教师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的比例。

  四、建立健全教师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

  (十一)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建立和完善城乡间师资校际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城乡之间教师合理流动。同时,要组织好城区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校长也要进行交流。

  加强对义务教育师资校际交流工作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稳步推进”的原则,制订具体的教师校际交流的实施意见,明确校际交流的基本原则、条件、程序和办法等,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教师校际交流实施意见要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参与校际交流工作,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平稳推进、落到实处。

  (十二)完善“以县为主”的教师管理体制。根据《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管理体制。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区域内公办学校教职工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考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设置总量及其结构比例;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中小学岗位设置的具体意见,学校根据具体意见制订本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的核准,岗位聘用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兑现工资待遇。

  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凡进必考、择优聘用。构编制部门负责中小学新招聘教师的用编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所属中小学新教师招聘计划和方案,报人事部门核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人事部门审批。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开招聘新教师考试的科目、内容和方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与教师职业特点,使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能够进入教师队伍。

  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含领导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内,负责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之间的流动,并在1个月内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向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核编手续;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资基金变更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十三)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核心的教师培训工作。一是加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以促进新任教师巩固专业思想,掌握教学常规,尽快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二是开展新课程背景下农村教师专业素养培训和校长办学治校能力培训。三是开展骨干教师培养工作,形成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和校长队伍,带动全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四是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组织全区中小学教师参加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0学时,以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

(十四)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培训机构的资源配置,明确任务职责,加强培训能力建设,提高为广大教师学习进修服务的水平。大力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强化其培训、教研的功能以及在全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将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成为中小学教师培训主要基地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研究咨询和业务指导中心。要整合教师培训、教研和电教等资源,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构建集信息、培训、教科研和中小学为一体的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适当提高教师进修院校专任教师的高级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吸引优秀人才充实培训师资队伍。

(十五)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围绕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存在的重难点问题,对课程与教学管理、课堂教学改革、评价与考试改革、学生学习质量分析与指导、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等带有全局性的教育教学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研究成果引入培训课程,使培训课程和内容更加符合中小学需求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模式,坚持因地制宜、以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建立教师校本培训考核检查制度,切实落实学校在承担校本培训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教师继续教育远程培训网络等远程教育平台的作用,促进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和校本培训的有机结合,提高培训效益。

(十六)加大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和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体系,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培训,专业科目培训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70%。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的一项依据。

  六、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七)落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财政统发机制,将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教师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中小学教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八)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十九)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和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执行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福利待遇以及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其他事项,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工作的一项重点来抓。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大力营造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扎实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按照教育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在编制和人事政策上给予保障,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一)强化学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教,切实建立教师管理责任体系,健全教师管理规章制度,明晰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师队伍发生的问题要界定责任,严肃处理。校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承担起教师队伍建设管理的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要规范学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乱收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管,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津补贴项目、提高津补贴标准。

  (二十二)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督查力度。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督导”的评估范围,适当提高评估权重和分值。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考察评估各地师德建设、教师资源配置、教师待遇、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实际情况,并把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确保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推进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科学发展的先行区提供人才支撑。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队伍建设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委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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